<h3><font style="color: rgb(0, 0, 0);">這兩天,大家都被一則“辱母殺人案”的新聞刷屏了!夾雜其中的“辱母情節”,其手段之卑劣,性質之惡劣,可以說近來無案出其右,全然站在了社會道德的對立面。而“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警方是否存在不作為”等爭議也熱透網絡。</font></h3> <h3><font style="color: rgb(0, 0, 0);">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借款135萬,月息10%。她在支付本息184萬元和一套價值70萬元的房產后,仍無法還清欠款。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脫下褲子,當著蘇銀霞兒子于歡的面,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情急之中,22歲的于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font></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ff8a00">案件審理</font></b></h1><h3>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于歡故意傷害一案</h3><h3><b><font color="#167efb"><br></font></b></h3><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ff8a00">案件判決</font></b></h1><h3>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br></h3><h3><br></h3> 法院經審理認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害人存在過錯,且于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h3><br></h3><h3><font color="#ed2308">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font></h3><h3>法院解釋:雖然當時于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h3><h3><br></h3><h3><font color="#ed2308">被告者于歡代理人:至少屬于防衛過當</font></h3><h3>目前,于歡已提出上訴。于歡的上訴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主張:在遭遇涉黑團伙令人發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于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于防衛過當。他還認為,于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h3> <font color="#ff8a00"><b>評論觀點</b></font><h3><br></h3><h3><font color="#167efb"><b>人民日報評論:法律如何回應倫理困局</b></font></h3><h3>母親被索債者當面凌辱,兒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簡單的描述,凸顯的是此案引來輿論嘩然的原因:當一個人或其近親正在遭受難以忍受的凌辱時,奮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應該如何認定這一行為?</h3><h3><br></h3><h3>當地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這并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于歡母子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盡管本案二審尚未啟動,但是,輿論的爭議卻顯示出法律條文所不能涵蓋的更深層意思。無疑,此事切入了一個關于法律與倫理的命題。</h3><h3><br></h3><h3>雖然涉及一些具體細節的爭議,比如,警察在離開接待室后,是準備離開還是僅僅外出調查,但最主要的爭議,還是集中在于歡是否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上。尤其是,于歡由于母親和自己被侵害而產生強烈情緒的情況下,是否犯下了故意傷害罪。</h3><h3><br></h3><h3>輿論的強烈反應提示我們,應該正視此事發生之時的倫理情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更多考慮。在某種程度上,也正是這樣的倫理情境,讓很多人在討論這一案件時,不僅基于法律來做出自己的判斷。他們考慮更多的或許是,當至親之人遭遇侵害時,自己能以怎樣的方式去保護他們?當巨大的凌辱降臨在自己或者親人身上時,是忍受凌辱還是挺身抗暴?當處于無法逃脫的困境中時,要如何維護自己與親人的尊嚴?</h3><h3><br></h3><h3>法律的社會功能是什么?可以說,法律不僅關乎規則,還關乎規則背后的價值訴求,關乎回應人心所向、塑造倫理人情。此案在半年過后掀起輿論波瀾,正是因為其中蘊含著許多人的倫理訴求和情感訴求。</h3><h3><font color="#010101"><br></font></h3><h3><font color="#010101">換句話說,在很多人看來,于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于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的行為或許會存在的沖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font></h3><h3><br></h3><h3>也正是因此,轉型期中國的法治建設,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視這些人心經驗,正視轉型時代保護倫理價值的重要性,從而把握好邏輯與經驗的關系、條文與人情的關系、法律與倫理的關系。<br></h3><h3><font color="#167efb"><br></font></h3> <font color="#167efb"><b>中國青年報評論:請給公民戰勝邪惡的法律正義</b></font><h3>如果沒有于歡情急之下持刀行兇的死傷,這只是一起由民間借貸糾紛導致的普通“非法拘禁案”。但是,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夾雜其中的“辱母情節”手段之卑劣,性質之惡劣,可以說近年來無案出其右,既造成了一死二傷的后果,也挑戰了公眾的社會道德和公平認知。</h3><h3><br></h3><h3>法律規定“正當防衛”行為,目的是要鼓勵公民采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斗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將“超過必要限度”的“門檻”抬高,施以無差別的“對待”,只會使公民抗爭邪惡的勇氣遭受遏制,從而與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h3><h3><br></h3><h3>“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樹常青”。同樣,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溫度的。任何執法不當與裁判不公,都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與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經上訴,期待在即將到來的二審中,司法機關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實現排除社會危害性與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彰顯法律之正義。</h3> <font color="#167efb"><b>新京報評論:法院未認定“正當防衛”值得商榷</b></font><h3>在該案中,于歡究竟是不是正當防衛,仍需更多案情細節披露。但可以肯定,杜志浩等沒有使用工具,并不代表就沒有暴力行兇,正當防衛就失去了前提條件。不能混淆了一般正當防衛和特殊防衛的概念,縮小正當防衛的范圍,認為只有刀架在脖子上、生命受到緊迫威脅才能防衛。</h3><h3><br></h3><h3>僅從網絡上的反響來看,有關判決與多數民意并不同調。盡管司法并非總要跟在民意的背后,看民意“臉色”行事,甚至司法有時還需要矯正盲從的“民意”,但如果一份判決在“良善”、“公正”等基本維度上與多數民意相悖離,那相關辦案單位和人員有必要進行反省。</h3><h3><br></h3><h3>捍衛公平正義,公檢法都有責在身。辦案者也只有讓民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經得起法治考驗、時間檢驗。而該案引發輿情一邊倒,說明公眾從中感受出來的公平正義分量,離習近平總書記要求的“讓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仍有不短的距離。</h3><h3><br></h3><h3>就此案而言,判決時如能給正常的人倫情理留下必要空間,能考慮到當面凌辱自己母親導致的精神痛苦,那判決被更多人認同,又何嘗是難事?如今于歡已提出上訴,期待山東高院的判決能傳遞人倫情理的溫度。</h3> 現在山東高院已接受于歡的上訴,最高檢也派員赴山東督導,本案即將進入二審,也許會成為一個里程碑式的判例。有消息說辯護律師二審將做防衛過當的辯護。竊以為,這是非常錯誤的。防衛過當是有罪辯護,事實上應該進行無罪辯護。<h3><br></h3><h3>這不僅是于歡的需要,也是社會的需要,正義的需要。處于不同的立場,檢方和法院可能不作無罪認定。但在如此廣度的關注下,他們必然也會慎之又慎。 那么關于此案,你的觀點是什么?</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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