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舊社會的西藏,千百年來,實行“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自10世紀開始,一直到上世紀五十年代末西藏民主改革才被廢除。</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舊西藏地方政府一直被“三大領主”(即官家、寺廟上等僧侶、地方貴族)把持。“三大領主”構成西藏農奴主階層,控制著西藏地方政權,各級官員由上層僧侶和世俗貴族擔任。</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為了維護統治利益,“三大領主”對農奴采取軟硬兼施的手段,軟的一手是用藏傳佛教來毒害農奴的靈魂,硬的一手是用殘酷野蠻的刑罰鎮壓農奴的反抗。農奴主階級制定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并進行明碼標價。</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舊西藏法典所反映的等級情況:</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上等</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上上:藏王等最高統治者(無價)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上中:善知、軌范師、寺院管家、高級官員[有三百以上仆從的頭領、政府宗本、寺廟的堪布等(命價三百到四百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上下:中級官員、僧侶[扎倉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名仆從的政府仲科官員(命價二百兩)] </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中等</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中上:一般官員、侍寢小吏、官員之辦事小吏[屬仲科的騎士、 寺院扎倉的執事、掌堂師等(命價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兩)]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中中:中級公務員[小寺院的扎巴(命價五十至七十兩)]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中下:平民[世俗貴族類(命價三十至四十兩)] </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下等</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下上:[無主獨身者,政府的勤雜人員(命價三十兩)]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下中:[定居納稅的鐵匠、屠夫、乞丐(命價二十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下下:婦女、流浪漢、乞丐、屠夫、鐵匠(命價草根一條)</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由于佛教和經濟的發展等諸多原因,殺人者不再以命相抵,改為支付一定的償命金,因此出現了命價。藏族社會等級森嚴,把人按血統貴賤和身份高低,劃分為三等九級。《殺人命價律》就是按照這些等級對賠償命價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和維護農奴主階級和農奴階級社會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地方政府、大寺廟都設有法庭、監獄,領主還可在自己的莊園私設監獄,實施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抽筋、 投水等殘酷野蠻的刑罰,肆無忌憚地壓迫農奴。</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舊西藏的農奴階層:</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差巴:支差者。是領種地方政府的差地,為地方政府和所屬農奴主支差的人,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農民。地位略高于堆窮。少數差巴通過自己的努力,有可能成為農奴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堆窮:(意為冒煙的小戶),是農奴階級中地位較差巴低的階層。其中一部分是由破產的差巴轉變而來,一部分是由差巴戶分家或失去“份地”而逃出來的。從事手工業或只靠出賣勞動力營生的其他職業戶以及租賃大差巴住房的外來戶也叫堆窮。堆窮是沒有差地或失去差地的農奴,他們的人身依附于農奴主。 “堆窮”約占農奴的30-40%。</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朗生:(意為“家里飼養的”),朗生沒有任何生產資料,沒有絲毫人身自由,被領主看成是“會說話的牲畜”。他們受農奴主的絕對支配。農奴主可以把他們當作禮品贈送親友,或當作陪奩隨同農奴主的子女入贅或出嫁,或當作牲畜標價出售。朗生的子女皆為朗生,世世代代為奴。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游民:指農奴中一部分無地可耕、四處流浪的人,他們雖然過著乞討生活,卻還要定期向所屬領主交人役稅。</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貧苦僧侶:占寺廟僧侶的90%以上,處于受奴役、受剝削的境地,勞役繁重,生活貧困,實際上是穿著僧袍的貧苦農奴。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由于舊西藏以法律形式確定農奴命如草芥,使得農奴沒有人格、沒有自由,任由農奴主蹂躪、壓迫、剝削。</span></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宗教惡性膨脹</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宗教勢力在政教合一制度下惡性膨脹,消耗了西藏大量人力和財富,成為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沉重枷鎖。據統計,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共有寺廟2676座,僧眾114925人,約占男性人口的四分之一。</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寺廟是集開展宗教活動、控制一方政權、實施經濟剝削、囤積武裝力量、進行司法審判等功能為一體的統治堡壘。寺廟不僅成為“三大領主”實施精神控制的工具,而且直接壓迫和剝削農奴:一方面對廣大信教群眾實行神權統治和宗教專制,使農奴安于現狀、逆來順受;另一方面赤裸裸地剝削、奴役、處罰廣大農奴。</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藏傳佛教格魯派寺院組織是西藏封建農奴制社會“三大領主”集團的重要成員,其上層僧侶集團具有地方政府的最高決策權和一系列封建特權。在召開商討重大事務的“官員擴大會議”時,要有三大寺(甘丹寺、色拉寺、哲蚌寺)和四大林(功德林、丹吉林、策墨林、 次覺林)的住持參加。形成決議后,需要地方政府和三大寺共同加蓋印章方能生效。 </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舊西藏法律宣稱,“三大領主”統治農奴是神的意志,農奴受苦是命中注定,不能反抗。法律規定:“不受主人約束者拘捕之,打探主人要事者拘捕之,百姓碰撞官長者拘捕之?!薄跋麓蛏险?,小官與大官爭執者犯重罪,均應拘捕。”“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 應速捕鞭擊之。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大的寺院設有法官,叫做“協敖”,審理僧人中的案件。 僧人犯法首先由寺院管理,各級政府不得干預。寺院的判決與政府判決效力相同。 </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舊西藏地方政府、大寺廟都設有法庭、 監獄,領主還在自己的莊園私設監獄,實施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抽筋、投水等野蠻的刑罰,肆無忌憚地殘害農奴。</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三大領主”常常拋開法律,為所欲為。農奴一旦犯錯,動輒被農奴主鞭笞,甚至被挖去雙眼、砍去雙腳。農奴一旦喪失勞動能力就會被主人一腳踢開,任其餓死、病死、凍死。20世紀初到過拉薩的俄國人崔比科夫在《佛教香客在圣地西藏》一書中寫道:“在拉薩,每天都可以看到因貪圖別人的財產而受到懲罰的人,他們被割掉了手指和鼻子,更多的是弄瞎了眼睛的、從事乞討的盲人?!?lt;/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像發生在這塊與眾不同的土地上的其他事物一樣,懲罰也是十分嚴酷的。切斷手足,包括挖眼都是懲罰各種罪犯所采用的方式。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雖然很少執行死刑(佛教禁止殺生),但是把犯人推下山崖或把犯人縫進口袋扔進河里則是屢見不鮮的。另一種懲罰只能由達賴喇嘛來執行,那就是宣布一個人的靈魂不能再生。這就意味著他只能在地獄的邊緣徘徊。宣布的同時,也宣判死刑?!?[英]彼得·霍普柯克:《闖入世界屋脊的人》) 。</span></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農奴主對農奴人身的占有</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把農奴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支配,可隨意用于賭博、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農奴主掌握著農奴的生、死、婚、嫁大權。農奴一出生,就有主人。農奴要結婚,要向所屬農奴主先送禮。 不是同一領主的男女農奴結婚,要事先取得雙方領主同意。嫁出和外贅的農奴要繳納一項名為“本卓”的贖身費。有的經婚嫁雙方領主同意,原領屬關系不變,婚后男孩歸男方領主,女孩歸女方領主。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1943年,大貴族車門·羅布旺杰把100名農奴賣給止貢地區噶珠康薩的僧官洛桑楚成,每個農奴的價錢是60 兩藏銀(3元人民幣,1兩藏銀約為0.05元),另外,他還把40名農奴送給功德林寺抵債。 </span></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農奴主對農奴經濟上的剝削 </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是建立在農奴主對生產資料和農奴人身占有基礎之上的。“三大領主”高度集中占有和壟斷以土地為主的生產資料,使農奴從根本上喪失了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被迫依附在農奴主莊園里,遭受著強制的烏拉差役、差稅和高利貸三重剝削,生活在死亡線的邊緣。據不完全統計,僅噶廈政府征收的差稅種類就達200多種。農奴為噶廈政府和園主支的差,占農奴戶勞動量一大半,60%以上的農奴背負著沉重的高利貸。 </span></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吸血的莊園經濟</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舊西藏的土地掌握在政府、貴族和寺院三者手里,當時的農奴稱其為雄(政府)、噶(世家)、卻(寺院)松三種,“三大領主”的經濟基礎是領主莊園制,都以剝削農奴的無償勞役和實物地租為基礎。</span></p><p class="ql-block"><i style="font-size:22px;"> <u>雄谿 噶廈直接占有的莊園</u></i></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占有的莊園稱為“雄谿”。政府莊園的理統歸“孜康”總管。較大的莊園由地方政府專門派員坐鎮管轄,在行政上和經濟上直屬西藏地方政府;中小莊園和邊沿地區租給小貴族、寺院及政府官員經營,由承租者向政府交納租稅;政府給高級官員的“薪俸地”莊園,由該官員自行管轄。</span></p><p class="ql-block"><i style="font-size:22px;"> <u>格谿 貴族占有的莊園</u></i></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貴族占有的莊園稱為“格谿”。貴族經營的莊園包括自世襲領地、臨時占有的“薪俸地”和承租官家、寺院和地。一般是小貴族租種大貴族的莊園,但也有大貴族強租小貴族的莊園的。后者租金低,帶有霸占的性質。 莊園的方式和寺院差不多,一是派管家去擔任“谿本”,出租給白己的親屬或親信,收取定額地租。有的小貴族占有莊園,則由自己親自管理。 </span></p><p class="ql-block"><i style="font-size:22px;"> <u>曲谿 寺院的莊園</u></i></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寺院的莊園稱為“曲谿”。寺院莊園主要包括寺院直接占有的莊園和承租地方政府的莊園,還有相當數量的零散地,主要是霸占的土地和典當、抵押的土地。寺院設有專門的經營管理機構。如果寺院占有的莊園是一個宗或幾個莊園連成一片,則由寺院派上層喇嘛或寺院僧官去擔任“宗本”或“谿堆”, 直接管理。邊沿地區的小莊園和分散的土地,租給農奴主代理人經營管理,由代理人定期、定額向寺院交納地租,期滿由寺院收回土地。寺院出租莊園的租額比政府莊園的租額高。租佃莊園要立契約,租佃內容不僅包括莊園的土地,還包括莊園內的其他財產和農奴。</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在土地的實際經營方面,“三大領主”基本上采用的是同一種方式,即將土地劃分為自營地和份地(差地) 兩部分。自營地歸領主管理,差地分派給農奴使用,條件是為領主承擔勞役、實物和貨幣等差稅。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領主經營自營地的具體方法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利用差巴戶支應內差的無償勞役、堆窮戶的無償烏拉勞役和莊園朗生的奴隸勞動,將他們置于監工的監督之下,在領主的自營地上集體勞動。另一種是將自營地的一部分由莊園的朗生耕種,一部分根據差巴戶和堆窮戶支應的勞役,分別分配給差巴和堆窮戶耕種,收獲物全部歸領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一個莊園的收獲成果,農奴主占86%,農奴最終只獲得14%的成果。</span></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農奴主對農奴精神上的控制</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三大領主”為了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和政治統治,推行神權統治、 文化專制和愚民政策,嚴重扼殺理性精神、科學技術、文化活力,嚴重禁錮人們思想,阻礙了西藏社會發展。</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宗教和寺院在舊西藏政教合一的社會政治結構中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受“三大領主”控制的藏傳佛教作為舊西藏政教合一封建農奴制社會的主要精神支柱和意識形態,滲透到西藏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就像一條無形的枷鎖,把廣大農奴從出生到死亡,從生產到生活,從家庭到社會緊緊束縛起來。</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三大領主”利用宗教宣揚“天意”等唯心主義思想,把自己的統治權力宣揚為天意,是神佛的安排,歪曲利用宗教的理論強化權力合法性。在政教合一制度下,神權與政權相互交織、融為一體,誘導信徒將宗教崇拜與首領崇拜結合起來,為“三大領主”的政治統治罩上神圣的光環。</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舊西藏“三大領主”對全社會實行文化專制,壟斷了精神文化生活,百萬農奴沒有接受教育的權利,沒有表達思想的權利,甚至沒有思考的權利。 舊西藏沒有一所現代意義上的學校,文化教育被寺院上層和貴族所壟斷,全社會文盲率高達95%。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西藏和平解放前,僅有2000余名僧侶和貴族子弟在舊式官辦學校和私塾學習。舊西藏僧官學校藏語稱“孜拉扎”,俗官學校藏語稱“孜康拉扎”,都是為統治階級培養官員。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在舊西藏,寺廟教育是最主要的教育形式。寺院就是學校、僧尼就是教師、佛經就是教材,通過教育控制、文化壟斷,“三大領主”培植了一批又一批篤信宗教唯心主義、維護政教合一制度的僧眾,使得封建農奴制度更加牢固。</span></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沉重的差役租稅</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舊西藏的苛捐雜稅多如牛毛,征收名目隨心所欲。農奴生小孩要向領主繳納出生稅,農奴流落外地謀生要向原屬領主交人役稅,養馬的人要交養馬稅,不梳發辮的女人要交發辮稅,下雪要交掃雪稅,以及贖孽稅、胡琴稅、唱歌稅、養花稅、水井稅、池塘稅等。</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舊西藏有句俗語:“人不無主,地不無差。"農奴主對農奴的經濟剝削,主要形式是“差”?!安睢笔且粋€包括徭、賦稅、地(畜)租等在內的含義十分廣泛的差稅總稱,統稱烏拉差役(“烏拉”是無償勞役的意思)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烏拉差役在內容上分為兩大類,一類叫“剛捉”,意為“用腿走路的差”,即勞役差,包括人、馱牛、馬驢所支應的勞役;一類叫“拉頓”,意為“用手拿出去的差”, 包括實物、貨幣。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烏拉差役在形式上分為兩大類,一類叫“內差” ,一類叫“外差”?!皟炔睢笔琴F族、寺院莊園的農奴給本莊園領主所支應的差, “外差”是農奴給西藏地方政府及其下屬機構支的差役。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農奴為地方政府和莊園領主所支的差,一般要占農奴戶勞動量的50% 以上,有的高達70%至80%。農奴究竟應支多少烏拉差役,全由“三大領主”說了算,農奴主的意志就是征斂烏拉差役的標準。正如諺語所說的: “領主需要什么,就會有什么樣的差,當地出產什么, 也就會有什么樣的差。差稅像頭發一樣多,水波一樣不斷。”</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扼殺了社會生產的活力,舊西藏生產方式原始落后,生產水平極其低下。直到民主改革以前,西藏仍處于原始落后的自然經濟模式,一些地方還保持著“刀耕火種” 的原始模式。畜牧業業生產落后,沒有抵抗自然災害能力。</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交不起差或者還不清債務的農奴,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只好選擇逃亡。據《衛藏通志》記載,后藏薩嘎、桑薩一帶的牧區,早先人口眾多,牛羊繁衍, 后因差稅過重,人口日漸逃亡。到十八世紀末葉,這一帶的“百姓只有296 戶,牛羊較前剩有十分之二”。</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舊西藏封建農奴主統治階級的揮霍無度和對農奴的經濟掠奪損害著整個社會,沒落、腐朽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嚴重阻礙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這種充斥著與文明進步強烈沖突的制度已失去繼續存在的條件和依據,社會變革勢在必行。 </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1951年,為實現祖國大陸的全部解放和完全統一,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 實現了西藏和平解放,這是中國人民解放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西藏社會發展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歷史轉折點。 </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擺脫了帝國主義侵略勢力的羈絆,為西藏與全國一起實現共同進步與發展創造了基本前提。 1959年,中國共產黨領導西藏人民實行的民主改革,徹底埋葬了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百萬農奴翻身解放,建立人民民主政權,實現了社會制度的歷史性跨越,這是西藏歷史上最廣泛、最深刻、 最偉大的社會變革,是西藏社會發展和人權進步史上劃時代的重大歷史事件,是人類文明發展史和世界人權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巨大進步。</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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