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沿革</p><p class="ql-block">暨西康省藏族自治區(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沿革</p><p class="ql-block">沿革(一)</p><p class="ql-block">1949年8年-1950年1月</p><p class="ql-block">成立中國人民中央公安縱隊,由47軍160師與中央警備團組建,負責首都地區、中央首長、中央機關警衛。</p><p class="ql-block">此時段與各省、地、市、縣無關。</p><p class="ql-block">沿革(二)</p><p class="ql-block">中國人民公安部隊-1950年1月至1950年9月</p><p class="ql-block">根據《共同綱領》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統一的軍隊,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的規定,1949年12月第一屆全國公安會議制定《整頓各級人民公安武裝力量的方案》,決定建立人民公安部隊,以加強各地的社會治安工作。1950年1月至5月,全國各地公安武裝統一整編為“中國人民公安部隊”,隸屬于各級公安機關。整編后,全國公安部隊總人數為24.12萬人。</p><p class="ql-block">當時全國的公安部隊,根據其任務范圍的不同,分為由野戰軍改制、歸中央軍委領導的正規(主力)公安部隊和由地方領導分散在各省、專署、縣的地方公安部隊兩種。全國公安部隊除統一穿著解放軍50式軍服外,所佩戴的帽徽、胸章、臂章都有區別。主力公安部隊佩戴“八一”軍徽帽徽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字樣的胸章,與軍隊全相同;左臂佩戴有“公安”字樣和軍徽圖案的盾形臂章。地方公安部隊佩戴50式公安帽徽、“中國人民公安部隊”胸章和帶有“公安”字樣和紅色五角星圖案盾形臂章。</p><p class="ql-block"><b>此時段,西康省藏族自治州(地級)由原62軍186師558團2營整編為西南軍區公安師三團三營。佩戴“八一”軍徽帽徽、中國人民解放軍胸章及帶有“公安”字樣和紅色五角星圖案盾形臂章。</b></p><p class="ql-block">沿革(三)</p><p class="ql-block">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1951年9月——1955年7月)</p><p class="ql-block">隸屬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的公安部隊領導機構建立后,省以下還有30多萬人的地方公安部隊、3萬多邊防部隊和新解放區及看押勞改的公安武裝約10萬人,仍屬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建制領導,屬地方公安部隊。由于有正規(主力)公安部隊和地方公安部隊之分,國家統一的內衛、邊防任務,由軍事系統與公安機關分別擔負,給工作帶來不少矛盾。為了統一對內衛、邊防斗爭的領導,加強這支部隊的建設,1951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和中央軍委批準中央公安部、軍委公安司令部《關于整編各級人民公安機關、各地人民警察、人民公安部隊的決定》,將全國內衛、邊防和地方公安部隊統一整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受中央軍委統一領導。</p><p class="ql-block">1952年上半年,根據中共中央和中央軍委批準的《公安部隊整編方案》,全國公安部隊進行了一次較大規模的整編工作。整編后,公安部隊總計達到64.21萬人。</p><p class="ql-block">1952年10月22日,中央軍委頒布命令,公布了公安部隊整編后的新番號,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司令部”(即軍委公安司令部)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的名稱均作相應改變。整編以后,軍委公安部隊司令部負責全國公安部隊的編制序列和番號,對各大軍區公安部隊實行統一領導。</p><p class="ql-block">至1954年6月,公安部隊總員額為52萬余人。</p><p class="ql-block"><b>此時段,西康省藏族自治區公安部隊稱:西康軍區康定軍分區公安大隊。</b></p><p class="ql-block">沿革(四)</p><p class="ql-block">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軍(1955年7月——1957年8月)</p><p class="ql-block">為了加強公安部隊的指揮和領導工作,中央軍委于1955年7月18日將公安部隊正式命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軍”,羅瑞卿任公安軍司令員兼政治委員。中央、大區和省直屬公安部隊均改為公安軍,公安部隊司令部改稱公安軍司令部,統一管理全國公安部隊的工作,各大軍區公安部隊司令部改為軍區公安軍司令部。公安軍成為與陸軍、海軍、空軍、防空軍并列的解放軍的五大軍種之一。公安</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作為解放軍五大軍種之一的公安軍軍服式樣、顏色、品種,帽徽、軍銜肩章、領章與陸軍服裝完全一致,只是在官兵的領章上釘綴公安軍符號作為軍兵種區分。公安軍符號為盾形圖案,中間是八一軍徽。</p><p class="ql-block"><b>此時段,西康撤省,西康藏族自治區合并入四川省改稱甘孜藏族自治州。根據國務院令,康定分區公安大隊移交給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處(集體轉業),稱:甘孜藏族自治州武裝警察大隊。供應關系轉地方。</b></p><p class="ql-block">沿革(五)</p><p class="ql-block">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1957年9月——1958年12月)</p><p class="ql-block">由于公安軍執行的任務與軍區、軍分區領導的地方部隊沒有實質性差別,因此,1957年1月召開的軍委擴大會議決定,根據中共“八大”關于裁減軍隊數量,提高部隊質量的精神,撤銷公安軍的軍種番號,復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將其領導機構縮編為總參謀部警備部。根據軍委擴大會議的決定,總參謀部1957年8月29日發出通知,公安軍領導機構自9月1日起改編為總參謀部警備部,并正式開始辦公。公安軍番號及其領導機構撤銷后,各大軍區公安軍司令部和公安部隊處也隨之撤銷,原公安軍直屬部隊、學校改歸總參警備部直接領導。總參警備部負責全國內、邊防業務領導,并指揮直屬公安部隊。各軍區公安軍領導機構于3月至8月先后撤銷,北京、沈陽、濟南、蘭州軍區司令部設警備處或衛戍勤務處,其他軍區由作戰、情報等有關部門負責內衛、邊防業務工作。對各軍區擔負內衛、邊防任務的部隊,總參警備部只負責業務指導。</p><p class="ql-block">改編后,取消公安軍的軍種符號,服裝不變。1957年12月,公安部隊總員額26.3萬人。</p><p class="ql-block"><b>此時段,甘孜藏族自治州武裝警察大隊無變動</b>。</p><p class="ql-block">沿革(六)</p><p class="ql-block">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1959年1月——1963年1月)</p><p class="ql-block">1959年1月1日,根據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改編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歸地方公安機關領導。改編后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原公安部隊擔負看押勞改、守護鐵道和一般廠礦企業的內衛部隊,中蘇、中蒙、中朝、中越邊境、沿海港灣和對外開放口岸的邊防部隊,以及機關、學校等,劃歸地方公安機關建制。擔負中央、各省市警衛、剿匪治安、守護重要鐵道橋梁和軍工廠礦任務的內衛部隊,以及一部分海防邊防部隊,仍屬于解放軍序列??倕⒕瘋洳颗c公安部十六局合編為公安部四局(武裝民警局),負責全國人民武裝警察業務,省、市、自治區設人民武裝警察總隊。部隊改編后的番號統稱人民武裝警察,原部隊的番號和師部的領導機構撤銷。</p><p class="ql-block">自1959年10月1日起全國武警部隊換裝新式警服,即59式警服。1959年12月,武警部隊總員額25.5萬人。</p><p class="ql-block"><b>此時段,甘孜藏族自治州武裝警察大隊隸屬無變化,改換新式警服、59式人民武裝警察佩戴國徽帽徽和塑料帶盾牌領章。</b></p><p class="ql-block">公安部隊改編為人民武裝警察以后,在部隊建設方面,以地方塊塊為主的領導管理體制,與部隊建設集中統一的要求很不適應,中央關于武裝警察“應當作為一支軍事部隊來建設”的方針難以落實。<b>1961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決定武警部隊實行軍事系統和公安機關雙重領導體制,即:武警部隊建設受中央軍委和各總部領導;在執行公安任務和公安業務方面,受公安部領導,建制仍屬公安機關。根據中央的批示,1961年12月6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機構正式成立,公安部四局即行撤銷。自1962年1月起,武警部隊按照人民解放軍的供應標準和制度執行。</b></p><p class="ql-block"><b>1962年6月甘孜藏族自治州武裝警察大隊改編為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四川省總隊甘孜支隊,恢復軍銜制。</b></p><p class="ql-block">沿革(七)</p><p class="ql-block">中國人民公安部隊(1963年2月——1966年6月)</p><p class="ql-block">1963年1月2日,周恩來總理傳達中共中央指示,決定恢復“中國人民公安部隊”的番號。1月16日,中央軍委、公安部發出《關于改變武裝警察部隊名稱的電令》,自1963年2月1日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名稱,武警部隊領導機關改為公安部隊領導機關,其建制和領導關系不變。經過整編和調整,1963年12月,公安部隊總員額31.7萬人。武警部隊改稱公安部隊后,將現行的帽徽式樣改為在陸軍帽徽“八一”紅星后鑲加公安盾牌,符號采用原公安軍時期的符號。</p><p class="ql-block">1965年7月30日,中央軍委批準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中央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安部隊領導的規定》,確定:“各省公安總隊的各項工作,以接受當地軍區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人民公安部隊機關的領導。部隊的建制、番號和任務不變?!?lt;/p><p class="ql-block">此時段,甘孜藏族自治州武裝民警大隊改回中國人民解放軍序列建制,供應關系轉回軍隊,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四川省總隊甘孜藏族自治州支隊。</p><p class="ql-block">沿革(八)</p><p class="ql-block">歸編中國人民解放軍(1966年7月——1973年5月)</p><p class="ql-block">1966年6月7日,中央軍委發布命令:遵照毛主席、中共中央關于撤銷中國人民公安部隊,統一整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決定,軍委決定除北京市公安部隊已于1966年5月27日撥歸北京衛戍區建制外,其余全部公安部隊自7月1日起,撥歸各大軍區、省軍區、上海警備區建制領導,原中國人民公安部隊番號撤銷。以原中國人民公安部隊領導機關為基礎,和現炮兵管理導彈部隊的機構合并,整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領導機關。</p><p class="ql-block">根據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批轉的《全國公安部隊整編報告》,全國公安部隊按照進行了整編。各省市區和專區、縣公安部隊,按照現編定額和任務部署情況,分別編成中國人民解放軍(警備)師、團、連(隊),歸省軍區、衛戍區或警備區建制領導,部隊原擔負的總任務不變。各省、市、自治區公安部隊于6月30日撥歸各軍區領導。公安部隊共向各軍區移交編制定額360886人。</p><p class="ql-block">沿革(九)</p><p class="ql-block">混稱時期(1973年6月——1982年2月)</p><p class="ql-block">從1973年至1982年重新組建武警部隊期間,內衛部隊仍稱解放軍;擔負口岸檢查的部隊,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的《邊防檢查交接方案》,于1973年6月交由公安部門,改稱“人民武裝警察”。公安部設立邊防保衛局。1974年12月,為加強軍事性,邊檢站人民武裝警察又恢復實行現役兵役制。1975年10月,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自1976年1月1日起,將縣、市中隊移交當地縣(市)公安局建制領導,改為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不變,官兵改著民警服,仍保持現役兵役制,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供給標準,享受解放軍同等待遇;各省、地、市公安機關均設相應的管理機構。</p><p class="ql-block">沿革(十)</p><p class="ql-block">重新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1982年3月起)</p><p class="ql-block">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決定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擔負內衛執勤任務的部隊同服義務兵役制的武裝、邊防、消防警察統一組建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1983年4月5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正式宣布成立。此時的領導體制簡稱為“一統二分”。即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統一領導,各地公安機關分級管理、指揮。從此,武警部隊再次接受雙重領導,但以“兩分”為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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