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 </p><p class="ql-block">規范標準管理辦法 </p><p class="ql-block">(2018年修訂) </p><p class="ql-block">第一章 總則 </p><p class="ql-block"> 第一條 為加強語言文字規范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p><p class="ql-block">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語言文字規范標準主要是由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語委)發布的語言文字規范(GF)和教育部、國家語委組織起草并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發布的語言文字方面的國家標準(GB)。</p><p class="ql-block"> 第三條 教育部、國家語委為語言文字規范標準主管部門,負責語言文字規范標準管理工作。</p><p class="ql-block"> 第四條 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以下簡稱語信司)或由語信司委托的專業機構具體承擔語言文字規范標準的立項、研制、審定、實施等的組織協調工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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