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九品中正制,又稱九品官人法,是魏晉南北朝時期重要的選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采納尚書令陳群的意見,于黃初元年(220年)制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選官用人制度。此制至西晉漸趨完備,南北朝時又有所變化。從曹魏始至隋唐科舉確立,這期間約存在了四百年之久。</p> <p class="ql-block">九品中正制,上承兩漢察舉制,下啟隋唐之科舉,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國封建社會三大選官制度之一,實際是兩漢察舉制度的一種延續(xù)和發(fā)展,或者說是察舉制的另一種表現(xiàn)形式。 </p><p class="ql-block">九品中正制,是指由各州郡分別推選大中正一人,所推舉大中正必為在中央任職官員且德名俱高者。大中正再產(chǎn)生小中正。中正就是品評人才的官職名稱。大、小中正產(chǎn)生后,由中央分發(fā)一種人才調(diào)查表,在該表中將人才分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此表由各地大小中正以自己所知將各地有才能的人士無論是否出仕皆登記其上,表內(nèi)詳記年藉各項,分別品第,并加評語。小中正襄助大中正審核后將表呈交吏部,吏部依此進行官吏的升遷與罷黜。</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九品中正制,使得當時的官吏選拔有了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此標準其實依然是采取地方群眾輿論和公共意見,保留了漢代鄉(xiāng)舉里選的方式。九品中正制的實行,一方面解決了選拔官吏無標準的問題,使得當時吏治清明公正,另一方面緩解了中央政府與世家大族的緊張關系,為促成魏晉實現(xiàn)統(tǒng)一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是,九品中正制仍存在一定的問題,沒有打破門閥士族的社會固化,寒門子弟雖有了晉升的渠道,但往往只能做低品級的小官吏。直到隋唐科舉制度橫空岀世,中國古代的選官制度才趨于規(guī)范完善,選賢任能,人才輩出,也推進了社會的發(fā)展進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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