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b><font color="#167efb">【編者按】</font></b></h3><h3></h3><h3><b><font color="#167efb"> 欣悉本文在參加中國運用法學研究所組織的“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重大問題”主題征文評選中獲得</font><font color="#ed2308">二等獎</font><font color="#167efb">。據組委會披露,本次征文共收到全國各地作者投稿凡600余篇,選出一等獎5篇,二等獎15篇,三等獎 20 篇。優秀獎30篇。</font></b></h3><b><font color="#167efb"> </font></b> <h3><font color="#167efb"><b> 文章主要是根據本人多年以來對司法體制運行規律的理解和司法管理的實踐及思考,在“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前瞻性地對人民法院在司法體制改革后管理模式提出獨到的見解和設計。本文具體由三位作者中的一位非常靈秀,法學功底非常扎實的易艷同志執筆。</b></font></h3><div><font color="#167efb"><b> 應當說明的是,雖然這篇文章獲得二等獎,但仍只是理論上的一種探索,其觀點、設計尚未進入實踐層面運行?,F在再看這篇文章,依然覺得還有許多修改和完善的地方。也借此發表之后以就教各位同仁。</b></font></div><div><font color="#167efb"><b> 如今本人已經退休卸任,未竟的探索和實踐,相信我們一代又一代的法院人,仍會沿著黨的十八大確定的改革道路繼續探索前行。</b></font></div><div><font color="#167efb"><b> 司法體制改革還在進行,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司改之路還非常漫長。但我堅信中國的法治之路一定會沿著健康的軌道發展前進!</b></font></div><div><font color="#167efb"><b> </b></font></div><div><font color="#167efb"><b> 過兩天又是一年一度的“憲法日” 僅就這篇拙作,表達對共和國依法治國理念的信仰吧。</b></font></div><div><font color="#167efb"><b> </b></font></div><div><font color="#167efb"><b> 2017-12-2</b></font></div><div><font color="#167efb"><b> 【凡音楚韻】編輯</b></font></div>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 "><b><font color="#167efb">后司改人民法院管理模式之探</font></b></h1><div><font color="#167efb"> ━━以F中院扇形管理模式構建為探索</font></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font color="#167efb"><br></font></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font color="#167efb"> <b>歐陽春 易艷 夏文忠</b></font></div> 美國大法官沃倫·伯格曾經指出:“法院需要行政管理,這種管理是承擔日益繁重審判事務的法官無法提供的。我們需要由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的管理組織去處理行政事務,以保證法官有足夠的精力專注于他們的主要職責——審判”。當下,十八大以來我國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建立以服務審判為重心的法院內設機構設置模式是當下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div> <b>一、以服務審判為重心:后司改人民法院管理模式改革的目標設定</b></div><div> 從我國法院管理模式的歷史沿革來看,長期以來法院均比照行政機關基本相同的模式予以構建,按照與其他公務員同質化的方式對法官進行管理,法院人、財、物保障也依賴于地方行政,整個管理模式呈現出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這種管理體制之下,法院內設機構及職能設置相應地按照行政化方式構建,從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到法官實際上呈現出一套權力遞減、上命下從的架構。</div><div> 行政化的法院管理模式存在諸多問題,具體集中在:1.對審判獨立的干預。在傳統法院權力架構下,普通法官處于權力鏈條的最底端,其審判權不僅在審判庭范圍內受庭長直接領導, 也在全院的范圍內受院長的間接領導, 所有的裁判文書都要經過領導內部簽字,實際上采取了領導審批制的工作方法。且審判部門在業績考核、人事管理、辦公資源供給等方面受制于其他綜合管理部門,難免受到相關部門的直接或間接干預,審判獨立難以保障。2.對審判力量的分散。大量行政管理事務催生出龐雜的法院行政與后勤系統,法官被分散安置于各個內設非審判部門,很多業務骨干包括庭長、副庭長,或者把主要精力放在庭室管理、隊伍建設等行政事務,或者脫離審判崗位,導致有效的審判資源被大量分流與占用,加劇了“案多人少”矛盾。以F市法院為例,一線辦案法官人數占在編總人數的比例,基層法院為44.91%,中級法院僅占42.93% (且要分配到13個審判庭中),法官結構配置不合理。3.對審判效能的制約。由于行政權力具有擴張性,法院內設機構也存在不斷擴張的內在動力,因人因事設崗、機構人員臃腫等問題突出,造成職能交叉重合、管理層次疊加。在院長統領、分管副院長牽頭、縱向管理、層層負責的傳統管理模式下,法院內部“格、職、級”分明,各部門各自為政,整體合力弱,管理效能低,必然制約審判效率。此外,司法行政化下的法官“晉升”模式,導致無論是法官還是行政人員、輔助人員,還都是以行政職級為價值追求,普遍認為正科、副科比一級、二級法官甚至高級法官更重要、更有社會地位。在這種價值觀驅使下,為提升行政級別,不少法官從事與審判業務不相關的行政事務類工作,致使從事審判業務人員的比例大大減小。</div><div>可見,“行政化”問題是我國現行法院體制的重癥頑疾,有悖司法規律。“自80年代中期司法改革啟動以來,一個重要目標就是按照司法權本身的運作規律重新配置司法權,希望通過相關制度的調整和構建,逐漸淡化法律管理體制中的行政化色彩,建立起相對獨立于行政的現代司法管理體制。”2013年以來,中國的司法體制終于迎來 “體制性”和“基礎性”改革的時機,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切目標均是回歸司法的本質,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其中推動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是這次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其目的在于逐步建立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的法院內設機構設置模式,從而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司法內部行政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四五改革綱要(2014—2018)》提出要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工作要求,推進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的法院內設機構設置模式。在新的時代背景和改革要求下,后司改人民法院管理模式改革的目標設定應當圍繞審判這一中心,在此基礎上對內設機構工作職能進行重新梳理、剝離和整合。</div><div> 眾所周知,司法權公正高效運作依賴于符合其國情的法院管理結構,十八大前后的法院管理將呈現出明顯的體制變化:</div> <div><br></div><div> 從上表新舊體制對比可見,改革后的法院管理的目標設定就是不斷向審判規律靠近,讓司法回歸司法,讓司法活動展現司法應當具備的本質屬性。而“讓法院更像法院,讓法官更像法官”,就是要求在方法和路徑上從司法的本質出發,以司法本身應有的四種屬性為邏輯維度,整體推進改革。</div><div><br></div><h3><b> 二、樣本分析:四個試點法院新型管理模式考究</b></h3><div> 按照司法改革的頂層設計,中央已經為法院的改革打足了氣,鼓勵地方探索,并允許試錯。而當前改革尚處于“試水”階段,在管理模式方面進行探索的法院數量很少,客觀上難以根據所在地域、法院級別等因素以隨機抽取或概括分類的方式進行樣本研究。故筆者選取了較為典型、媒體公眾予以較多關注度的四家法院,這四家典型法院分別是珠海橫琴法院、深圳前海法院、北京四中院和深圳福田法院。</div><div> (一)改革試點法院新型管理的主要模式</div><div> 1.珠海橫琴法院</div><div>珠海橫琴法院是率先全面推行法官員額制、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人員分類管理等綜合改革的法院之一。在內部管理模式上,橫琴法院配備一名院長、兩名副院長,不設審判庭,內設機構表現為“三辦一局一隊”(即審判管理、人事監察、司法政務三個辦公室,一個執行局,一個法警隊),傳統的庭長審判管理職責主要由審判管理辦公室及法官會議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主要由院長、人事監察辦公室及司法政務辦公室履行。設立法官考評委員會,主要負責指導對法官的培訓、考核、評議工作。</div><div> 2.深圳前海法院</div><div>深圳前海法院也采用了不設審判庭的模式,其機構設置更為精簡,只設立司法政務處和審判事務處兩個綜合管理部門。配備一名院長、兩名副院長,副院長分管審判業務,司法政務處、審判事務處直接對院長負責,兩者在機構設置與人員配置上的完全分離。</div><div> 3.北京四中院</div><div>北京四中院是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的部署而建立的跨行政區劃的中級人民法院。其組建之初,即按照中央司改精神,精簡機構設置,實行審判組織的專業化、扁平化管理。領導班子僅由五人組成,內設機構有十個,其中包括五個審判業務庭,另設執行局、綜合行政辦公室、司法服務辦公室、監察室和法警支隊各一個。其改變當前服務保障機構林立的建構模式,按職能劃分為審判執行部門、審判輔助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只設立兩個綜合性辦公室來承擔司法服務、綜合管理保障職能。</div><div> 4.深圳福田法院</div><div>改革后的深圳福田法院,保持綜合行政管理類機構的設置基本不變,在審判業務庭設置上借鑒現代企業項目團隊的管理模式,并參考港澳、新加坡等法治發達地區給法官配備工作團隊開展工作的機制,改造原來的庭、科、室,公開選任優秀法官擔任審判長,以“1名審判長+2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其他司法輔助人員”配比模式組成工作團隊、構建起以審判長為核心、團隊協作的審判工作機制。這種審判團隊模式,取消了庭長、副庭長的管理層級,將案件審批和人員管理權下放至審判長,審判長直接在分管副院長、院長和審判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工作,從而淡化審判工作運行的行政化色彩。</div><div> (二)改革試點取得的階段性成效與面臨的問題</div><div> 1.改革試點的階段性成效:具有可借鑒性</div><div>綜合比較,筆者認為,以珠海橫琴法院、深圳前海法院為代表的“不設審判庭”模式對法院內設機構做出了較為綜合、全面的革新,以北京四中院為代表的“綜合辦公室”模式則側重于司法行政部門的改革,以深圳福田法院為代表的“審判團隊”模式則側重于審判部門的改革。</div><div>究其共性,這三個法院均在淡化司法機關行政色彩,使機構和人員配置更加符合審判權運行的規律和專業化特點,提升法官在審判中的主體地位及職業化水平等方面做出了前瞻性、大跨越性的探索與“試水”。主要表現在:減少組織層級、縮減司法行政組織、精簡行政事務,對法院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這些都是”后司改”時代,人員法院內部管理模式扁平化管理不可或缺的元素,在構建現代法院新型管理模式時應當借鑒與延承。</div><div> 2.改革試點面臨的問題</div><div>在取得階段性成就的同時,不可否認當前法院內部管理模式改革還面臨諸多阻力,是后司改人民法院必須正視的問題,應當思索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主要有:</div><div> 一是根深蒂固的司法行政化根基以歷史的慣性在法院內部管理模式中不斷沿襲和鞏固,以自我革新的方式打碎現存的堅硬權力壁壘遇到很大阻力,因此目前各地法院試點方案中關于內設機構改革舉措相當少,改革內動力明顯不足。甚至在改革的深水區中,漸漸浮出兩種“聲音”,其中一種“聲音”即說,慢慢改,不要急于打破現有法院內部管理體制。在樣本選擇時可以發現,在法院內部管理模式改革方面走在全國前列的多數為近兩年新成立的法院如橫琴法院、前海法院,其先天就具有機構設置新、運行機制新、人員管理新的得天獨厚優勢,不存在歷史包袱,也不存在打破既有權力體系的阻礙和阻力。但對傳統法院來說,其具有舊體制影響深、法院人員眾多、內設機構歷來冗多、各類管理事務多樣等特點,改革必然引起領導職權的重新配置和人員的大調整,不少法院有畏難情緒,“改造老房子似乎比設計一個新房子更難”,故鮮有榜樣案例。</div><div> 二是法院內部管理模式改革是一項系統性的改革,既涉及法院內部機構的方方面面,也涉及與上下級法院的業務關系。由于現行試點多為“孤立”的試點,其所處系統內的其他上下級法院并未對內設機構作出相應改革,改革后法院在與其職能對接上會出現不順暢情況。</div><div>此外,通過考察樣本法院改革方案,不難發現尚有不足之處:一、服務審判工作的重心、法官的中心地位尚未完全彰顯。在法院權力運行機制中,審判權處于中心位置,審判主體是法官,一切機構的設置應當是圍繞法官、服務審判,突出法官在審判管理中的地位。但在區分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的樣本法院中,兩種權力呈現平行運行的狀態,未能明確行政權和服務于審判權的屬性。如北京四中院并未取消傳統法院內部的業務庭設置,在具體運行中是否還存在庭長、院長等行政領導干涉專職法官審判的可能性,這也是不能不警惕的問題。二、內設機構職能整合與重構的依據不明晰。雖然樣本法院以精簡、高效原則來改革,但在內設機構設置依據和具體構建方式上基本處于分別摸索、各行其是的狀態。如設機構最精簡的前海法院,在院長之下,僅設置了兩個副院長與兩個綜合部門,從其職能來看,雖然審判事務處具體承擔有審判管理的職能,但兩個副院長的職能表現出來的是作為一個“過渡節點”仍然承擔著審判業務的管理職能(即審判管理),這里面則存在職能重合的嫌疑,或者可以理解為前海法院將審判管理職能的具體事務作了分工并分別交由副院長和審判事務處承擔。又如北京四中院的所有司法行政事務均歸綜合行政辦公室管理,其像“大麻袋”包攬了過多管理事務,不分性質與類別,不免有“兜底”的意味。</div><div> 綜上可見,各地法院在管理體制改革呈現出的不同模式,是基于各自司法實踐的總結探索,尚有問題未能解決,還具有不可直接復制性。目前,國內大多數法院背負著眾多“舊部件”,難以快步進入理想化組織模式。但可以問題為導向,凸顯現實,在強調改革科學性前提下,用“舊部件”拼裝出新樣板??上驳氖?,2016年8月18日《省以下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試點方案》為省以下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提供了法規依據與指明了方向,對于以F中院為代表的這類中級法院鼓勵可結合實際進行大膽探索。</div> <h3> <b>三、邏輯起點:符合司法規律的法院管理權力 “同心圓”結構</b></h3><div> 權力和職能的內容決定內設機構的設置形式,后司改法院內部管理模式改革的目標設定決定了內設機構的設置應以法院權力劃分和運行規律為基礎,其關鍵在于調整和完善權力配置關系。如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已明確提出改革任務之一——“探索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分立”,而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與法院的審判工作幾乎是同時產生的——任何機構的運轉和特定職能的實現,都必須輔之以相應的管理工作。</div><div>(一)內容:法院管理權力 “同心圓”結構</div><div>從學科角度分析,法院管理關涉政治學、法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多個學科,其“復雜性”可見一斑。但其本質不變,即法院權力具有二元屬性,表現為審判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因此,在此基礎上的權力分立與制衡是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后司改法院內部管理模式的邏輯起點。具體在其權力劃分與配置方面,我國主流觀點將法院管理內容分為審判管理、司法政務管理、司法人事管理三大部分。學者蔣惠嶺認為應從案件審理、系統運轉和機關運轉三個層次概括為審判管理、外部管理和事務管理。學者哈里R·克里克認為包括法院組織、人事管理和訴訟運行管理。等等眾說紛紜,不一而足。</div><div>管理本身不是目的,管理的目的在于為審判服務,因而法院管理具有顯著的功能性,這種功能性決定了以司法化為主、行政化為輔的管理理念。具體而言,司法化為主就是要尊重法律原則,重在審判權外部的管理,實現“以外促內”,一定程度的行政管理作為輔助是必要的,但應把握好“收”與“授”,立足于訴訟特點進行指導、監督與制約,做到適度與自限,謹防直接插手審判活動。此外,從某種意義上說,法院管理的過程即實現司法公正與高效的過程,追求的是“有效率的公正”,在強調公正的同時,應認識到法院所處的市場經濟是一種效率經濟,在市場經濟下的制度設置與執行必須有效率地運作,司法活動也必須服從這個規律,因而在司法效率與經濟性取向上不能淡化。綜上,筆者認為,應以與案件審判的親疏為標準,以審判權為核心,來劃分法院管理權力,其呈現出一種“同心圓”結構。</div> <h3> 在同心圓結構中,法院管理工作始終圍繞著內核即案件審判(權力內容為審判權),其外的其他事務屬司法行政管理范疇,如同心圓般層層圍繞審判內核,為內核提供服務與保障。</h3><div> 以與案件審判的親疏為標準,法院管理權概分四個層次(見下表):第一環同心圓——與案件審判直接相關的審判管理事務(不涉及案件實體審理);第二環同心圓——不直接與案件審判發生關聯但與審判隊伍直接相關的人事管理;第三環同心圓——與法院行使審判權效果相關的監督考核管理;第四環同心圓——與法院行使審判權所需的物質保障相關的后勤保障管理;同心圓的外圍——即管理學中的公共關系,有法院與黨委、政府、社會等之間的溝通聯系以及黨政任務的完成。</div> <h3> ?。ǘ┬问剑骸巴膱A”理論下的法院內設機構確立</h3><div> 卡爾·海因里?!ゑR克思說過,“如果形式不是內容的形式,那么它就沒有任何價值了?!比嗣穹ㄔ簝炔抗芾砟J郊軜?,大致可以劃分為機構劃分、機構定位、機構協調三大基本內容:機構劃分是審判資源配置的第一步,科學的劃分能極大提升法院內部資源配置水平,并影響人員結構優化配置;機構定位,影響著機構個體運作的效能;機構之間協調性能越好,則整個法院運轉作越順暢,更能發揮司法體制作用。因此,在內設機構的確立上應當遵循同心圓理論,一切以服務審判為重心,因事設部、因需配員,推行科學精簡的扁平化管理。</div><div> 1.審判部門的機構設置:取消審判庭,組建審判團隊</div><div> 當前的改革實踐中既存在保留審判庭設置的模式,也存在取消審判庭的模式。審判庭實際上是存在于審判組織與院長之間的行政管理層級,也是行政權向審判權擴張的主要表現之一。因此,橫琴、前海等法院取消審判庭設置的探索有利于作為真正審判組織的合議庭和獨任法官獲得獨立的地位,符合司法規律的內在要求和本輪司法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價值目標,應當說代表了審判部門設置的未來走向。但應當注意到是其體量小,整個法院才幾名入額法官,相比較規模大、人數多、收案量大的一般傳統法院,將不同類型的案件交由相應的審判組織進行專業化審判,客觀上有利于提高訴訟程序的運轉效率,因而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借鑒福田法院建立審判團隊的做法,取消審判庭的行政職能,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等專業領域分設相應的審判團隊,實行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撤銷審判庭,相應地也應撤銷審判部門的行政職位(庭長、副庭長),庭長、副庭長“回歸審判”。 </div><div> 2.司法行政部門的機構設置:“同心圓”結構決定四大執行部門</div><div> 科斯交易成本理論提出,企業組織具有邊界,當組織代理成本高于市場交易成本時,應當將職能委托給市場。后世的制度經濟學者將該理論擴展到政冶組織領域。對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而言,重新確定其核心職能、通過市場交易限縮組織規模,是提升司法行政管理效率的核心改革路徑。</div><div> 一個組織的績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合適的組織結構。上述法院管理權力的“同心圓”結構已明確表現,以與案件審判的親疏為標準,以審判權為核心,最集中的司法行政服務事務主要是四個層次的管理事務,因而設置司法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堅持必要有限原則,即根據必要的職能需求設置有限的管理部門(因事設部)。經過梳理,筆者建議設立四大執行機構即審判管理部、人力資源部、監督考核部、綜合保障部,作為服務審判的“四駕馬車”,實現權力集中、事務集中、管理集中,避免對一線審判工作造成牽絆。</div><div> <b>四、普適模型:后司改法院內部扇形管理模式的具體設計與運行</b></div><div> 最高人民法院居于司法體系最高位階,具有終極的國家審判職能和強大的社會控制功能,它引領整個司法系統,實施司法權力、實踐司法使命,在整個系統的組成部分之間以及在系統與環境之間發生著相互作用。機構配置精細化與其職能的開放性是契合的,無可厚非。相比較而言,地方法院主要肩負著案件審理職責,與最高人民法院職能有天然差別,不具有可比性。因而,僅就類似于F中院這類的地方法院內部管理模式提出初步設想,經過論證在此基礎上提出”后司改”法院內部扇形管理模式(見下圖)</div> <h3> 在具體設計與運行上,扇形模式表現為“1+2+3+4+‘5’”的結構:法院院長作為扇子的圓釘、法院管理事務的總指揮,2個副院長作為左右手協助院長管理法院全面工作,同時依托3個會議作為審判事務和司法政務決策機制,4個管理機構作為具體的執行部門,“5”則為泛指,表現為眾多審判團隊,并在法院內部處于主體地位。這些主體和機構在在扇形管理模式中相輔相成,構成一個有機法院管理系統。</h3><div> 法院領導角色定位━━ 一正兩副</div><div>后司改人民法院,以審判為重心理念為指導,應當對執掌內設機構的法院領導分別修正既定職責,重新定位角色,使之各司其職,逐漸淡化法院領導在審判方面的行政色彩。</div><div> 一個院長:政務類官員。在我國現有政治體制模式下,對院長而言,講黨性始終是第一責任。法院院長應當不僅是法律家,還是政治家。在人們的意識與方法論依然以實用主義、相對主義和特殊主義為主導的情況下,基于組織管理高效率、集中化和統一裁判的需要,任何時期,院長在法院行政管理中都是一個強有力的“領導者”。這里所謂的“領導者”是在法院審判管理和行政管理事務特別是重大事項中扮演著一個“總指揮”的角色,發揮組織、協調作用。法院日常的、具體的管理活動可交由專門的集體組織和管理機構去決策、執行。</div><div> 兩個副院長:事務類官員。按照職責分工,法院副院長應當最大限度發揮參謀和橋梁紐帶作用,協助院長應對外部事務并協調處理法院內部重大的審判管理等事務。因而一旦法院內部扁平化結構形成,只需任命兩名副院長作為院長的“左膀右臂”。</div><div> (二)三個決策機制</div><div> 作為組織管理,法院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并非由院長一人行使,而是根據各類事項的性質分別由不同的權力機構以集體決策的方式行使。根據決策和管理的需要,法院黨組會、審判委員會、院務會三個集體決策機構是當前各地法院較為普遍的組織形式。這三個會議機制在司法改革后相當一段長時間內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扇形結構里不同的是,對其職能定位與人員配置加以改造,更突出強調遵循司法管理規律。</div><div> 1.黨組會</div><div> 傳統法院黨組會成員通常由院長、副院長、紀檢組長、政治部主任、執行局長以及部分庭處室的正職領導組成,在縮減院領導數量和撤銷庭長職位的改革情況下,黨組會成員可由院長、副院長以及部分管理機構負責人、資深法官組成。黨組會對法院重大事項部署具有決策權。</div><div> 2.審判委員會</div><div>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已提出應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因此,審判委員會的組織性質應當是審判管理組織和審判業務咨詢組織,而不應是最高審判組織。審判委員會委員可由院長、副院長作為常任委員,由審判團隊推選的資深法官作為非常任委員組成。</div><div> 此外,審判權具有平權性和獨立性,所有審判團隊均具有平權的結構,并享有獨立的地位。因此為適應平權性結構,可建立由法官自我管理,設立刑事、民事、行政等審判領域法官組成的專業法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法學教授、行業專家等院外人士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制度設計的目標在于指導審判實踐、統一裁判尺度、總結審判規律,并作為審委會討論案件的先行過濾機制,通過疑難案件研討并出具咨詢意見,大量減少進入審委會討論的案件數量,同時預判個案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是否需提請審委會討論的建議。</div><div> 3.院務會</div><div> 院務會的職責主要是傳達貫徹上級單位工作部署要求,討論研究全院性司法行政工作事項,討論決定本院階段性工作總結和安排,以及其他需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院務會由院長、副院長、執行機構負責人、審判團隊成員代表等參加,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div><div> (三)四個執行機構</div><div> 基于法院管理權力同心圓結構,應在法院設立相應的四個執行機構(審判管理部、人力資源部、監督考核部和綜合保障部),作為三個決策機制決定內容的“四駕馬車”在全院內實現各類事務的高效運轉。據統計,筆者所在F中院現有綜合行政管理部門12個,基本是各地法院的“標配”,這些管理部門的職能基本可整合到上述四個分類中(見下圖)。</div> <h3> 四個執行機構突出體現服務、保障、監督、管理四大職能,四者自身之間則存在著內在互動關系(如下圖):</h3><div><br></div> <h3> 審判管理部門通過全面分析總結案件動態信息,為人力資源配置和監督考核提供依據;人力資源部門根據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工作性質和需求科學調配人員,從而促進最大限度地完成審判任務和行政事務;監督考核部門負責審判團隊、綜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廉政情況監督,審判質效和工作成效考評;綜合保障部門則重在服務、保障全院審判執行工作和其他各項活動的正常開展。</h3><div> 1. 審判管理部</div><div> 審判管理部的職能對象是“案件”。是一種動態管理,涉及立案、審判、執行、歸檔等全程監控、全程管理,在“大數據、大格局、大服務”的理念指導下,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構建分類科學、信息全面的司法統計標準體系,功能完備的審判數據中心和有效運行的實證分析平臺。案件是“活”的,審判管理部的作用是深入分析審判工作運行的整體態勢,挖掘影響案件質量與效率的各種問題,總結規律,掌握動向,提出前瞻性的對策建議,并及時將審判數據和統計分析結果反饋給辦案法官。院長根據數據平臺和審判管理部提供的信息,及時指揮調整有利于審判質效提升的審判管理制度。</div><div> 審判管理部的職能與案件息息相關,一方面應明晰其自身定位,雖然稱為“審判管理”部,但其職能并非管理法官或案件,不能插手干預法官獨立辦案,而是為法官和審判團隊服務,保障程序公開公正、督促其重視審判質效,輔助支持審判工作。審判管理部門應加強與各審判團隊的溝通交流,形成合力,共同促進全院審執工作。另一方面,審判管理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其組成人員應當包含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員,具備一定的審判經驗,并熟悉案件審理過程中各個節點的控制。</div><div> 審判管理部與人力資源部緊密結合,可以每月根據案件類別、數量、審限狀況、結案情況等進行分析,及時與人力資源部互通數據,為人力資源部配置、調動、調整審判資源隨時提供信息,從而達到案件均衡、人力均衡、最大限度發揮審判資源創造能力的目的,建立起一種“以案決定人、以人承受案”的具有內在邏輯關系的司法狀態。</div><div> 2. 人力資源部</div><div> 人力資源部的職能對象是“人”。現代人事管理的立足點由傳統的“管理人”已經轉變為“開發人”,把人看作是具有能動和潛質的資源。司法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是提升法官職業化水平,進而實現有效率的司法公正的關鍵,也是司改亟需實現的重要目標之一。在法院扇形管理模式中,格外意識到司法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性,因而,圍繞法官這一主體,設立人力資源部。</div><div> 人力資源部負責全院各類人員的管理,其運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實現司法領域的“帕累托最優”,即在有限的審判資源條件下,通過合理配置審判資源,主要是配置司法工作人員,實現法院工作,特別是訴訟效益最大的狀態??茖W的人力資源管理,首先,要充分掌握本院人力資源的整體情況,包括各類人員數量、年齡構成、性別比例、素質差異等,從而采取優化人員結構、調配人員分布等措施。其次,要處理好人力資源管理部與其他部門之間的關系。人力資源管理部不是孤立存在的,與審判團隊、審判管理部、監督考核部、綜合保障部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互動關系。人力資源部要為他們招錄、提供、配置、調整、培養合適的人才,淘汰與崗位不相適應的人員。審判管理部與人力資源管理部分享審判數據資源和統計分析情況,作為人力資源調配的依據,從而實現案件與法官均衡分布。再次,要善于辨識一個人的長處,從而為組織創造最大的價值。要更多地注入人力資源管理新理念,把“活的人管活”,根據個體差異(年齡、審判經歷、專業方向等),充分、合理、動態地管理,科學、有效地分配人員。要把辦案能手充實到審判一線,把管理人才放在合適的管理崗位上,實現“人盡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只有科學的人力資源配置才能協調促進法院整體職能的運轉。</div><div> 3.監督考核部</div><div> 監督考核部的職能對象主要分為“人”和“案”。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長指出:“在強調法官獨立審判的背景下,司法改革過程一定要把對法官的監督放在重要位置上?!睂τ诜ü偌捌渌ぷ魅藛T的監督,要側重于其司法行為和廉潔性,應避免涉及法官審理案件的實體問題。</div><div> 在“案”的考核上,當前各地法院對于審判質效的考評主要是針對審判業務部門層面,最高法院制定一系列質效評估指標體系,各省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細化指標,而這些指標內容繁多,不盡合理。以法官為中心的”后司改”時代,法官考核評估體系應以遵循司法規律,保障法官獨立辦案和獨立判斷為基線,取消一些有悖于司法規律的數據排名考核如上訴率、裁撤率、調解率、改判率等,只需保留審限內結案率等少數必要的約束性指標,其他評估指標只作為分析審判運行態勢的數據參考。</div><div> 4.綜合保障部</div><div> 綜合保障部以服務、保障審判工作為重心,負責為法院審判活動提供各項綜合服務和后勤支持。綜合保障部作為較純粹的司法政務管理部門,囊括了當前近三分之一的行政事務,并作為各類臨時性工作的承辦部門,事務紛繁復雜。而在司法行政人員數量精簡的情況下,綜合保障部可以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的途徑解決人員不足的問題,如對外委托司法技術鑒定、公務車輛管理等。</div><div> (四)審判團隊</div><div> 審判團隊的組織形式取代行政化的審判庭的機構設置?;趯I性與效率性考慮,可以依案件類型與數量,分刑事、民事、行政、審監等不同專業領域設立若干專門的審判團隊。</div><div>審判團隊不隸屬任何領導或機構,由法官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以及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其他必要的輔助人員組成,形成“1個合議庭+N名法官助理+N名書記員”的模式。在案件分配方面,審判管理部負責立案工作和案件分配,直接將案件分至各入額法官,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制度。在合議庭分工方面,由承辦案件的法官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成員權力地位平等,在閱卷、庭審、合議等環節中共同參與、相互監督制約。在文書制作方面,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其獨立簽發,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合議庭成員共同簽署后印發。在審判業務方面,由專業法官會議、法官聯席會議等內部咨詢機構替代當前院、庭領導的業務指導。</div><div>此外,在扇形管理模式中,還需注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各黨支部的建設,黨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不能動搖,應堅持“以黨建帶隊建,以隊建促審判”??捎梢粋€或若干審判團隊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黨員組成一個黨支部,而四個執行機構分別建立相應支部,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與組織建設。</div>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 "> <b>結 語 </b></h3><h3> 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一場深刻的自我革命,筆者認為,在本文提出的人民法院扇形管理模式中,還有些后續問題需要細化與解決,比如要處理好上下級法院之間、法院系統與黨政系統之間的關系;模式中各個主體和機構之間是相輔相成的有機整體,應加強互相之間的溝通協作,在運行過程中特別要注重實現管理部門與一線審判團隊之間的調和;隨著改革全面推進,要妥善處理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平行對接等等。</h3><div><br></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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