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基本案情</b></p><p class="ql-block"> 王某,中共黨員,甲縣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長。</p> <p class="ql-block"> 2018年6月,甲縣某建筑公司老板楊某向甲縣紀委監(jiān)委舉報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口頭或書面責令通過責令暫停施工、拖延辦理施工手續(xù)等手段多次刁難,并向其索賄人民幣10萬元。楊某稱,其拿著材料去找王某辦理開工許可證受到了刁難后,不得已才向王某行賄。但是辦案人員經過核查,發(fā)現楊某所稱的停工令下達的時間要比其陳述的行賄時間晚很多,而且楊某提供的申請開工許可證的五項材料都是在其陳述的行賄行為完成之前就取得了。</p> <p class="ql-block"><b> 楊某提供了其公司下屬職員張某、李某、秦某、林某四人的證言以及相關銀行取款記錄。</b><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該四名證人在第一次到甲縣紀委監(jiān)委作證的時候講的都是因為無法辦開工許可證所以商量向王某行賄。時隔幾個月之后,辦案人員第二次取證時,幾個人又同時變更了證言,聲稱并不是為了取得開工許可證才行賄,之前是記錯了。</span></p> <p class="ql-block"> 楊某陳述其是2012年春節(jié)前往某地址給王某送錢送物。經過核查,這個地址確實是王某的居住地址,然而隨著核查工作的深入,辦案人員發(fā)現了一份裝修進度報告,報告顯示該住房是2012年4月才開始裝修,在此之前都是毛坯房,王某基本不可能入住。</p><p class="ql-block"> 2018年8月,楊某的舉報被認定為誣告。</p><p class="ql-block"> 那么,甲縣紀委監(jiān)委為什么認定楊某的舉報為誣告?</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紀法解析</b></p><p class="ql-block"> 本案中,<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楊某一方的言詞證據與辦案人員核查發(fā)現的客觀證據產生了明顯的矛盾。當客觀證據和言詞證據之間發(fā)生矛盾時,通常會認為客觀證據優(yōu)于言詞證據。</span></p><p class="ql-block"> 比如,楊某稱其因為王某給企業(yè)下了停工令,所以向其行賄。但是本案中停工令下達的時間卻要比楊某陳述的行賄時間晚很多。再比如,楊某陳述因為自己拿著材料去找王某辦理開工許可證受到了刁難,所以才向王某行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開工許可證需要申請人提供五項材料。而楊某提供的這五項材料都是在楊某陳述的行賄行為完成之前就取得了。據此,就不可能是楊某拿著材料去找王某辦理開工許可證受到了刁難之后,再向王某行賄。這就是典型的言詞證據與的客觀證據之間產生了矛盾。<b>與言詞證據相比,停工令、開工申請材料這些客觀證據,特別是出自國家機關的有關書證,其證明力要明顯高于言詞證據。</b></p> <p class="ql-block"> 再比如,楊某陳述其是2012年春節(jié)前往某地址給王某送錢送物,但辦案人員發(fā)現該住址2012年4月才開始裝修,在此之前都是毛坯房,王某基本不可能入住。這里也出現了楊某的言詞證據與辦案人員發(fā)現的住房裝修進度報告之間的矛盾。根據證據規(guī)則,單位的書面文件的證明效力顯然高于楊某的證言,所以可以認定楊某的證言是虛假的。</p> <p class="ql-block"> 在收集言詞證據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判斷涉案人之間串供的可能性。本案中,行賄一方有四個證人,該四名證人在第一次到辦案機關作證的時候講的都是因為無法辦開工許可證所以商量向王某行賄。<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時隔幾個月之后,辦案機關第二次取證時,幾個人又同時變更了證言,聲稱并不是為了取得開工許可證才行賄,之前是記錯了。如果一個人記錯了,尚且不足為奇,但是如果四個人同時記錯了,而且記錯的內容是一樣的,顯然不符合常情常理。</span></p> <p class="ql-block"> 從該案的核查認定過程可以看出,客觀證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b style="color: rgb(1, 1, 1);">如果一個案件沒有客觀證據,全部是言詞證據,那么案件查清楚的難度就會非常大。</b><span style="color: rgb(1, 1, 1);">有一種錯誤的觀點認為,只要行賄人認了,受賄人認了,那么案件就是鐵案了。其實,在涉嫌職務犯罪案件調查工作中,應該注重收集確實充分的客觀證據。對于賄賂類的案件,通話記錄、銀行存取款記錄、行程記錄等都是應當重點關注和盡量收集的客觀證據。在貪污侵占類和挪用類的案件中,單位會計賬冊、審批材料、會議紀要等客觀證據都要調取。根據監(jiān)察法的相關規(guī)定,監(jiān)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要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jié)輕重的證據,也就是說,既要收集被調查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又要收集被調查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所以,在收集調取客觀證據的時候,不僅要注意收集能夠證明被調查人有罪的客觀證據,對于被調查人辯解中提到的能夠證明其無罪的客觀證據,也同樣應該及時收集和審查。對于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之間、罪重證據與罪輕證據之間的矛盾,再根據證據規(guī)則予以審查判斷。</span></p> <p class="ql-block">來源:ABC清廉之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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