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在那個特殊的年代,初中畢業后就無學可升了,16歲的我按照國家分配,來到教育系統正在籌建的朝陽縣水暖器材廠,當了一名車工。</p><p class="ql-block"> 我們一大群年輕人在幾個老同志的帶領下,經過艱苦的努力下,工廠當年建廠,當年投產,當年盈利,第二年盈利20萬元,很快實現年盈利120萬元。那時,我們每人月工資30多元,年收入400元左右,卻人均創造年利潤1萬多元,很了不起的!在工廠不斷發展的同時,我也在不斷進步。不到18歲,我就加入了中國共產黨。幾年的時間里,逐漸從一個普通工人成長為副廠長。</p><p class="ql-block"> 1977年,縣委免除了108名青年干部的職務,其中就有我。免職文件沒有說明免職原因,人們私下都說是因為這些人是“雙突干部(突擊入黨、突擊提干)”。我真是覺得冤枉!和我一批培養的積極分子,因為我年齡小,比其他人晚一年入黨;經過六年的時間,我從車工,到質量檢查員、車間主任、副廠長,一步一步走過來的,怎么能說是雙突呢?但是,說什么都是無用的,我被調到生產調度崗位。那年,我22歲,在現在孩子們大學畢業的年齡,我已進入了自己人生的第一個低谷。</p><p class="ql-block"> 在人生低谷時,我結婚生子了。隨著孩子一天天長大,我也開始重新規劃自己的人生,再次拿起書本,備考成人教育。</p> <p class="ql-block"> 1982年,遼寧省廣播電視大學在全國率先創辦法律專業,我報名了。功夫不負有心人,我以全市第三的成績被錄取。但是,我所在單位卻告訴我:你所學的專業單位用不上。如果你堅持去上學,單位將停發你的工資(當時在國有單位,在職上學,單位是發工資的)。此時,我已經是2歲孩子的媽媽,我們和所有人一樣,沒有外援,也沒有外快,只有每月40多元錢的工資。不上學,我們是個小康之家;上學后,少了一個人的工資,還要另外支付學習費用,我們會舉步艱難。這個看似艱難的選擇,實際并不難。錢沒有,以后可以再賺;學不上,機會可能此生再無。我迅速做出選擇:上學!!!</p><p class="ql-block"> 第一個寒假,我準備回單位工作一個月,賺點錢補貼家用。單位領導當頭潑我一盆冷水:你脫產學習3年,你的工作崗位已經安排了其他人,沒有你可做的事情。我又找了其他朋友,他們告訴我:用臨時工,需要勞動局批準。</p> 后來,我在家人的幫助下,臨時找到一份掃大街的工作。于是,每天凌晨3點,我丈夫陪我去掃大街,6點以前完成清掃工作后回家做飯、送孩子上幼兒園,我再去上學。有一天晚上我們夫妻出去工作后,孩子醒了,發現家里沒人,嚎啕大哭,以至于此后一段時間都會在半夜哭醒。無奈,我們改成一家三口在前半夜集體去掃大街。當時,還有聞悉此事的人,特意去現場看“大學生掃大街”。 <p class="ql-block"> 讀書期間,我經濟上的拮據被我同桌發現,她不僅把自己的衣物送給我,還幫我找事做賺錢補貼家用。1984年,《遼寧法制報》創刊,報紙不是通過郵局發行,而是由各級司法局代售的。我的同桌幫我弄來了報紙,我就利用晚飯后的時間去火車站賣報紙。我雖然穿著簡樸,但外型和報童仍然差距太大,根本沒人買我的報紙。無奈,我找到在一所高校當教務處主任的趙文考老師求助。趙老師立即找來學生會主席,要求他幫助我。于是,我手里的報紙以零售價批發出去了。但是,我不好意思再麻煩別人,賣報以失敗告終。</p><p class="ql-block"> 1984年末,我同桌又推薦我到他愛人主管的律師事務所當兼職律師。按照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和《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我不符合擔任兼職律師的條件,只能擔任實習律師。但那時候,律師制度剛剛恢復,律師隊伍嚴重缺員,各項審批制度都比較簡陋,沒有人關注于此。另外,我中共黨員的身份、在校期間的優異成績、十幾年的工作經歷、與主管副局長的個人關系,都令律所主任對我刮目相看,于是,我順利成為兼職律師,并在這律所完成了畢業實習。</p><p class="ql-block"> 那時,律師嚴重匱乏,我所在律所的律師、兼職律師與實習律師的比例是1:2,鑒于此狀,當時的法規并沒有對律師、實習律師的工作范圍做明確區別,所以,實習律師和律師,在從事律師工作時是沒有區別的。我成為兼職律師后,開始從事法律咨詢、代書法律文書、準備訴訟資料的工作,也參與一些訴訟和解工作。</p><p class="ql-block"> 那時,法律咨詢是免費的,代書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律所收費5元,可以提給我1.5元,可以維持全家3天的生活費用。我們律所離市內兩個基層法院都很近,老百姓雖然不愿意花錢請律師打官司,但不會寫起訴狀而找人代書,花錢相對較少,還是愿意出的,所以,我們律所代書的業務很多。在律所拿到第一個月的收入時,我回顧起兩年多來的清貧生活,為了保證孩子的生活費、我和丈夫的學習費用,其他開支都是能省就省。夏天沒有買過冰棍,冬天沒有買過糖葫蘆,大人孩子沒有添過新衣服,家里沒有買過肉吃。我為自己驕傲,我終于堅持下來了!</p><p class="ql-block"> 1985年7月,我畢業了。律所希望我留下繼續從事律師工作,我不愿意。當初來律所是為了生存,我并不喜歡律師行業,認為自己愛憎分明、大公無私、正直公平,更適合作法官,于是,我婉拒了律所的邀請,回到原工作單位一邊工作,一邊繼續做兼職律師,一邊爭取做法官的機會。</p><p class="ql-block"> 1985年12月,將我背大的外婆去世了,令我痛苦萬分。單位的工作量很少,一個月的工作,我三、四天就可以做完。無事時,我常常淚流滿面,呆呆的面壁而坐,無法從痛苦中掙扎出來。此時,我接到律所交辦的一個刑事辯護案件。認真的閱卷、分析案情、斟酌辯護意見,讓我的心情慢慢平和下來。</p><p class="ql-block"> 這個案情非常簡單:一個民工在春節回家前的一天晚上,趁著大家都睡了,偷了同一宿舍另一個民工500元錢。第二天一早,丟錢的民工發現錢沒了,嚎啕大哭。偷錢的民工于心不忍,把錢拿了出來。有人報案,偷錢的民工被抓了。</p><p class="ql-block"> 從案情看:被告人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獲取了他人財物,其行為屬于盜竊無疑;被告人離開了盜竊現場,取得了贓物的控制權,屬于盜竊既遂;至于事后良心發現,歸還了贓款,避免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則屬于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但對此罪行應當如何適用法律予以量刑,我卻不知所措了。當時適用的是1979年頒布的刑法,該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在該案中,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呢?還是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書本上沒有,老師也沒有講過。無奈,我跑到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找到我的一位當審判員的同學去請教,這才知道:法律的制定需要一個比較長的立法過程,因此要具有穩定性,不能頻繁的修訂;但社會經濟是不斷發展的,情節是否嚴重的數額是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來確定的。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刑法對侵犯財產罪中只規定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三種量刑情節,并未規定三種情節分別涉及的金額,而具體數額則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后規定一個范圍,并允許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范圍內確定各省的執行標準。在我同學的幫助下,我找到了相關文件,認真準備了辯護詞。</p> <p class="ql-block"> 開庭了。</p><p class="ql-block"> 這是我第一次坐在審判庭參加庭審。擔任審判工作的審判長,是當時刑事審判庭的庭長、一位資深的老法官杜廣仁,擔任指控犯罪的公訴人,也是一位老同志,具體是誰已經不記得了。我認真聆聽公訴人的公訴詞,積極參與法庭調查,在法庭辯論階段為被告人據理力爭,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p> <p class="ql-block"> 最后,審判長鄭重地說:“庭審到此結束。庭后,合議庭將綜合考慮公訴人、辯護人的意見,依法對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決,并將擇日宣判。“聽此,我十分激動,感到辯護律師在刑事審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衷的產生了一種使命感。</p><p class="ql-block"> 此案結束后,我接受了律所的邀請,開啟了律師之路。一做就是幾十年,直到六十歲,才離開律師工作崗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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