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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黃波幼兒園開展專項整治問題相關政策法規公開宣傳

厚外附屬幼兒園(黃波園)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font-size: 22px;">江西省教育系統后勤管理問題政策法規告知書</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為進一步加強教育系統后勤管理,落實國家、省有關學校后勤管理文件精神,切實維護師生利益,根據全省教育系統后勤管理問題專項整治工作要求,現將有關政策法規向社會(師生)告知如下:</p><p class="ql-block"><b> 一、學校食堂管理工作</b></p><p class="ql-block"> (一)全面落實主體責任</p><p class="ql-block"> 學校要落實食品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并落實覆蓋各個環節的食品安全規章制度及其工作預警、預案、隱患排查、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明確食品安全分管領導和管理員職責,加大對學校自辦食堂、服務外包食堂、BOT經營模式食堂、校外供餐企業的食品安全各個環節的監管力度,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自查自糾,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杜絕學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學校食堂要以改善學生營養,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為宗旨,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從學生食堂盈利。學校要抓好食堂的伙食質量,實行成本核算,核定飯菜價格,堅持食堂財務公開公示,主動接受師生和社會監督。中小學校、幼兒園要落實校領導陪餐制度和學生、家長民主參與學校食堂監督制度。學校要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督促學生用餐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履行約定責任,強化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考核,規范加工制作行為。</p><p class="ql-block"> (二)加強學生集中供餐的規范管理</p><p class="ql-block"> 1.加強學校自辦食堂規范管理。學校食堂可以自辦自營,也可以服務外包。中小學食堂原則上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學生在校用餐要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制學生在校用餐。學生伙食費收支要符合財務管理相關規定。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學校開展勞動實踐場所建設,建立種植養殖基地,拓展食材供應渠道,降低采購成本,減輕學生及家庭經濟負擔。</p><p class="ql-block"> 2.加強服務外包食堂規范管理。鼓勵具有一定規模、實力強、服務好的餐飲企業為學校提供優質服務。學校引入社會力量經營食堂,要通過公開招標,擇優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社會餐飲企業,按規定公示招標結果,并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要落實服務外包食堂“零租賃”政策,不得向餐飲服務企業收取或變相收取承包費、管理費,增加食堂運營成本,最終將負擔轉嫁給學生。要落實服務外包食堂實行“零租賃”惠及學生政策。學校要加強對服務外包食堂在采購、貯存、加工、成本核算、飯菜價格與質量等關鍵環節及從業人員服務能力的監督管理,保證“零租賃”政策真正惠及學生。</p><p class="ql-block"> 3.加強校外供餐規范管理。采取校外供餐的,要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統一組織招標,擇優選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集體用餐配送資質,社會信譽良好、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的中標供餐單位,向社會公布中標結果。學校應組織本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員和家長代表,從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公開招標選定的中標的校外供餐單位名單中,投票選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單位,并對其進行實地考察合格后,與校外供餐單位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教育部門要聯合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溝通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防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教育部門和學校不得從配餐企業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費,用于單位開支或支付“人頭費”。</p><p class="ql-block"> 4.加強BOT模式食堂規范管理。采用BOT模式的高校食堂,應在經營權到期后收回經營權,實行“零租賃”招標及管理。學校對BOT模式食堂要加強日常監管。</p><p class="ql-block"> 5.加強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學校學生供餐規范管理。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地區和學校要推行學校食堂供餐。目前仍采取校外供餐單位配餐的,還應遵守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關于供餐企業(單位)準入、退出管理和招投標采購、合同履約等相關規定。要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資金核實管理和學生繳納伙食費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和審計相關規定。</p><p class="ql-block"><b> 二、校園超市(小賣部)管理工作</b></p><p class="ql-block"> 各級各類學校要規范校園內食品、用品經營行為,加強管理,明確責任,確保師生吃上放心食品、用上放心商品的目標得到實現,逐步取締中小學校個人承包學校超市(小賣部)行為,從源頭上把住校園食品用品質量安全關。學校要定期對超市進行成本核算,降低運行成本和商品價格,惠及師生。所售食品應當明碼標價,且價格不高于本地同類同期食品市場價格。</p><p class="ql-block"><b> 三、校服與空白作業本管理工作</b></p><p class="ql-block"> 各級各類學校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健全規范管理制度。在堅持學生自愿原則的前提下,做好宣傳工作,發揮校服的德育功能,培養學生集體榮譽感。要建立完善校服選用采購制度,讓家長學生對校服有更多的知情權、參與權和選擇權,切實提高校服品質。要真正把空白作業本選擇權還給學生。中小學生作業本價格(代收費)項目已于2015年取消,各地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將空白作業本的生產和銷售全部交給市場,將其購買權真正還給學生及家長,不得再采取“致家長一封信”征求意見或通過家委會組織等形式變相組織征訂,不得為供應商代收代付空白作業本費,堅決杜絕變相收費和任性收費。</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 贛州市黃波幼兒園(宣)</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 2023年5月14日</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來源:1.《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生食堂工作的意見》(教發〔2011〕7號);2.《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教育部2019年第45號令);3.《關于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市監食經〔2019〕68號);4.《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體藝廳函〔2022〕27號);5.《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食堂食材供應安全工作意見》(教府廳發〔2018〕49號);6.《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贛教評字〔2021〕2號);7.《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服務外包學生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贛教評字〔2022〕2號);8.《關于印發&lt;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gt;的通知》(教基一〔2015〕3號);9.《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全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清理結果的通知》(贛發改收費〔2015〕995號);10.《關于進一步規范學校后勤產業有關工作的通知》(贛教勤字〔2016〕6號);11.《關于開展全省中小學生校服選用采購專項檢查行動的通知》(贛教辦函〔2022〕31號)。</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font-size: 22px;">江西省教育系統學平險捐資助教問題政策法規告知書</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為進一步加強學平險規范管理,切實維護群眾利益,根據全省教育系統學平險捐資助教問題專項整治工作要求,現將有關政策法規向社會(師生)告知如下:</p><p class="ql-block"><b> 一、鼓勵學生及家長投保學平險</b></p><p class="ql-block"> 學平險是專門為在校學生(含在園幼兒)設計的帶有公益性質的商業險種,可以讓投保學生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賠償。通過推行學平險,能有效防范和轉移風險,對于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構建平安和諧校園,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教育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和教育部等部門對加強學校(含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完善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的有關部署要求,充分認識推行學平險的重要意義,正確宣傳保險知識和作用,增強廣大師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提升學校安全工作水平。</p><p class="ql-block"><b> 二、嚴格執行學平險有關政策法規</b></p><p class="ql-block"> 各級銀保監部門和各級教育部門要按照“依法監管、市場運作、規范管理、自愿投保”的原則,加強對學平險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推動學平險業務依法、合規開展。</p><p class="ql-block"> 各保險公司要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各項監管規定,一是建立學平險業務銷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經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以生為本、優惠學生,不得出現侵害投保學生利益的行為;二是保障學生自主選擇權,嚴禁采取任何手段強制學生投保,嚴禁通過學校、政府部門等指定或限定承保機構,嚴禁利用職權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三是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將保險條款、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合同相關內容完整、準確告知投保人,嚴禁欺騙或隱瞞保險合同重要事項;四是加強對合作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不得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機構為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五是準確記錄學平險業務數據,加強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并為客戶提供電話、互聯網、微信或其他方式的學平險保單信息實時查詢服務。</p><p class="ql-block"> 各級教育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教師要嚴格落實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2015年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辦〔2015〕6號)中關于“嚴禁各級各類學校代收商業保險費,不得允許保險公司進校設點推銷、銷售商業保險”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或其他不當手段干預學平險市場,不得違背自愿原則,采取直接掃碼方式指定或限定學生及家長投保特定保險公司、不得為承保機構代收學平險費用并從中獲取任何形式的服務報酬,不得再以“防災防損費”“捐資助教”等形式收取與學平險保費及傭金掛鉤的各種費用。</p><p class="ql-block"><b> 三、認真落實學校安全教育管理職責</b></p><p class="ql-block"> 各級教育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牢固樹立預防為先的理念,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實安全標準,健全管理制度,壓實安全責任,完善隱患排查和風險防范機制,健全學生意外事故預防與處理的長效機制。要充分保障學生及家庭的合法權益,堅持學生及家長投保自愿的原則,督促承保機構為學生及家長投保、理賠等提供規范、便捷、周到服務,通過公示欄、公示墻等方式將學平險收費標準、保險合同條款以及理賠咨詢、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p><p class="ql-block"><b> 四、切實提升學平險服務質效</b></p><p class="ql-block"> 從2022年秋季學期起,保險公司自主開展或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開展學平險業務時,應從便利消費者的角度出發,開發或自主選擇合作對象的網上自助投保繳費系統,由自愿購買學平險的學生或家長登錄自行繳費。學生或家長投保時,各保險公司應當全面告知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重要事項,及時逐一向投保人發放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學生發生意外事故向相應保險公司報案后,承保公司應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核查與保險事故有關的各種證明和資料,并出具理賠意見。對有爭議的,通過協商、仲裁、訴訟解決。鼓勵支持保險公司開展學平險一站式理賠。有關投保、理賠業務數據,各保險公司應及時、準確、真實反映。</p><p class="ql-block"> 為推動學平險業務陽光操作,充分運用“贛服通”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的集約便民優勢,為學生、家長自愿投保學平險提供更充分的選擇和更優質的服務,各級教育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提示自愿購買學平險的廣大學生、家長可自行登錄“贛服通”平臺,通過學平險頁面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及其學平險產品,按照保險公司承保要求自助錄入投保信息并向保險公司完成投保繳費。</p><p class="ql-block"> 各保險公司要按照重點維護參保人利益、適度兼顧保險人利益以及市場化原則,針對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科學厘定學平險產品費率,加快推進學平險產品改革。鑒于學平險的特殊性,支持鼓勵保險公司積極讓利消費者,在滿足消費者保障需求、覆蓋風險成本基礎上降低學平險產品費率。</p><p class="ql-block"> 省教育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對開展學平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履約服務質效組織開展年度綜合評價。</p><p class="ql-block"><b> 五、嚴格落實學平險捐資助教資金管理規定</b></p><p class="ql-block"> 各地各校必須嚴格執行《江西教育保險捐資助教資金管理監督辦法》,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違規收受保險機構利益輸送。對頂風違規,繼續存在向教育部門實施利益輸送的保險機構,一經查實,將列入全省教育保險市場主體“黑名單”,并堅決清除出我省教育保險市場。對涉及的違規違紀問題,一律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江西銀保監局處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 贛州市黃波幼兒園(宣)</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 2023年5月14日</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來源:1.《關于進一步做好學生平安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贛教財字〔2022〕10號);2.《關于規范管理學生平安保險的通知》(贛教辦函〔2022〕40號);3.《關于印發&lt;江西省教育保險捐資助教資金管理監督辦法&gt;的通知》(贛教規字〔2021〕1號)。</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font-size: 22px;">江西省民辦學校問題政策法規</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font-size: 22px;">告知書</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規范管理,切實維護群眾利益,根據全省民辦學校問題專項整治工作要求,現將有關政策法規向社會(師生)告知如下:</p><p class="ql-block"><b> 一、規范收費行為</b></p><p class="ql-block"> (一)按照《江西省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贛發改價管規〔2023〕138號)要求對民辦中小學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從2023年秋季開學起執行新的政府定價收費標準。按照《關于規范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贛教規字〔2021〕7號)要求加強其他民辦學校(幼兒園)收費管理,嚴格履行調費程序。</p><p class="ql-block"> (二)民辦學校收費應在招生前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站首頁、公示欄等公示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和標準。學費標準方面要承諾師資情況、教學計劃和服務項目等;住宿費標準方面要列出宿舍面積和相關水電、衛生間、冷暖、網絡設備以及住宿人數等。學校獲得的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應當和收費標準一并公示。民辦學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加收其他費用。對按規定應當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收費,學生有權拒絕繳納。</p><p class="ql-block"> (三)民辦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學生在同一學段內自入學至畢業期間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調高。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學期)預收。民辦學校應保持學費、住宿費標準相對穩定,不應頻繁調整,每次上調幅度不宜過大。</p><p class="ql-block"> (四)民辦學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學校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要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p><p class="ql-block"> (五)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學校收費收入應全部繳入同級教育部門備案的學校銀行賬戶,統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發展基金。嚴禁舉辦者通過各種方式從學費收入等辦學收益中獲得收益,分配辦學結余(剩余財產)或通過關聯交易、關聯方轉移辦學收益等行為。</p><p class="ql-block"> 說明:以上所規范收費行為的民辦學校是指:江西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以下統稱民辦學校),普惠性幼兒園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前(2016年11月7日)設立的民辦學校,在未完成分類登記前收費政策一律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管理。</p><p class="ql-block"><b> 二、規范招生考試行為</b></p><p class="ql-block"> (一)民辦學校招收學生應當遵守招生規則,維護招生秩序,公開公平公正錄取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科知識類入學考試,不得提前招生,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的一律通過搖號錄取。</p><p class="ql-block"> (二)民辦幼兒園持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后,應當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并經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招生。民辦幼兒園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與報設立幼兒園的審批機關備案的內容一致。不得發布與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為不相符合的廣告信息。</p><p class="ql-block"> (三)民辦中小學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嚴禁無計劃、超計劃組織招生,招生結束后,學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嚴禁自行組織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組織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考試,或采用社會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各類考試結果;嚴禁以各種形式提前組織招生,變相“掐尖”選生源;嚴禁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混合招生、混合編班;嚴禁以高額物質獎勵、幫助轉移戶籍、安排家長在校內就業、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嚴禁任何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各類競賽證書、學科競賽成績或考級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立任何名義的重點班、快慢班;嚴禁宣傳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或公布中高考成績排名;嚴禁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不得為違規跨區域招收的學生和違規轉學學生辦理學籍轉移。一律不得提前組織招生,嚴禁以測試、“密考”“八升九”等名義組織學生進行升學考試,嚴禁以“直升班”“實驗班”等任何形式組織初中學生提前到高中學校就讀。</p><p class="ql-block"> (四)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由所在地教育考試機構負責辦理錄取手續。嚴禁招收外省戶籍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人員就讀一年制中職,停止二年制高中轉錄師范類專業招生。招收初中畢業生的五年制高職(高專)招生計劃由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編制下達,省中招委劃定全省五年制高職(高專)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和最低等級控制線,嚴禁超計劃招生。未經省教育廳審批同意,本科高校不得招收各類形式的中職教育學生,不得招收初中畢業起點的五年制高職教育學生,高職院校不得招收初中畢業起點的三年制中職教育學生(江西藝術職業學院部分藝術類專業除外)。</p><p class="ql-block"> (五)民辦高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類型、辦學層次組織招生工作,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未列入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當年公布的具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學校名單的民辦高校,不得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民辦高校應當依法將招生簡章和廣告報審批機關或其委托的機關備案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載明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招生類型、學歷層次、學習年限、收費項目和標準、退費辦法、招生人數、證書類別和頒發辦法等;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與備案的內容相一致;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發布。民辦高校招收學歷教育學生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招收學生;對納入國家計劃、經省級招生部門統一錄取的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p><p class="ql-block">全省統一監督舉報途徑:0791-86765271、江西省教育廳網上信訪。</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贛州市黃波幼兒園(宣)</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2023年5月14日</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來源:</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p><p class="ql-block">2.《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p><p class="ql-block">3.《江西省教育廳江西省發展改革委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規范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贛教規字〔2021〕7號);</p><p class="ql-block">4.《江西省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贛發改價管規〔2023〕138號);</p><p class="ql-block">5.《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江西省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府廳發[2007]83號);</p><p class="ql-block">6.《關于做好2022年全省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贛教基字〔2022〕15號);</p><p class="ql-block">7.《關于印發&lt;江西省2022年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工作規定&gt;的通知》(贛教考字〔2022〕6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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