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5px;">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5px;">1982年12月4日</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5px;">我國現行憲法正式實施</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5px;">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5px;">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5px;">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5px;">2022年,是我國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5px;">2022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5px;">是我國第五個憲法宣傳周</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5px;">2022年12月4日是我國第九個國家憲法日</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5px;"><span class="ql-cursor">?</span></span></p> 憲法定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法律準則。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規賴以產生、存在、發展和變更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它是一個國家獨立、完整和系統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憲法特征 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點,又具有與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br> 第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它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br> 第二,憲法是制定法律、法規的依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要以憲法為依據。<br> 第三,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憲法意義 一、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具有確認功能,確認國家權力的歸屬,確認經濟基礎,確認法制統一原則,確認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價值目標。<br> 二、憲法對民主制度和人權的發展提供有效的保障。<br> 三、憲法一方面是一種授權法,確立合理地授予國家權力的原則和程序,使國家權力的運行具有合憲性;另一方面,憲法又是限權法,規定限制國家權力行使的原則與程序,確定所有公權力活動的界限。<br> 四、憲法還為在實現確認、保障、限制的同時,建立社會和諧穩定提供統一的思想基礎。 憲法歷程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之前</p><p class="ql-block">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既是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綱領,又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共同綱領》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1949年9月29日頒布的。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以前,實際上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豆餐V領》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條。</p><p class="ql-block"> 從1954年第一部憲法誕生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已經走過了66年的歷程。66年中,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伴隨著時代的腳步穩步發展,歷經修訂,日臻完善。</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1954年憲法</p><p class="ql-block">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憲法是在1949年頒布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基礎上修改制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p><p class="ql-block"> 五四憲法共4章106條,貫穿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確認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規定實行人民民主、實現各民族一律平等,規定國家走社會主義道路,在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同時規定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1975年憲法</p><p class="ql-block"> 1975年大規模修改的憲法由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這部憲法文本是在“文化大革命”還未結束的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是“左”的思想的產物。這部憲法大量刪減了憲法必須明確規定的內容,起不到國家生活準則的國家根本大法的作用。</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1978年憲法</p><p class="ql-block"> 1978年大規模修改的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對1975年憲法文本作了修改。由于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這部憲法未能徹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間“左”的思想影響,還存在一些不正確的政治理論觀念和不適應客觀實際情況的條文規定。</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 1982年憲法</p><p class="ql-block"> 1982年大規模修改的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明確規定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p><p class="ql-block"> 1982年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并吸收了國際經驗,是一部有中國特色、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根本大法。它規定四項基本原則作為總的指導思想,強調以經濟建設作為國家的工作重點,明確規定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它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關于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的規定,更加切實和明確。在國家機構方面,它加強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原來屬于全國人大的一部分職權交由它的常委會行使,恢復設立國家主席作為國家元首的代表。它規定國家領導人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這就取消了實際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的終身制。</p><p class="ql-block"><b> 1982年憲法頒布實施后,歷經了五次修正:</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 rgb(237, 35, 8);">NO.1 第一次修正</b></p><p class="ql-block"> 1988年,我國第一次采用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憲法,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同時將有關條款修改為“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lt;/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 rgb(237, 35, 8);">NO.2 第二次修正</b></p><p class="ql-block"> 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及“改革開放”正式寫進憲法。將“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 rgb(237, 35, 8);">NO.3 第三次修正</b></p><p class="ql-block"> 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再一次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這次是以黨的十五大為依據,對憲法部分內容作適當修改:將“鄧小平理論”寫進憲法序言,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一起,成為指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旗幟;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明確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確立了我國的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國的農村生產經營制度;確立了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將憲法第二十八條“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 rgb(237, 35, 8);">NO.4 第四次修正</b></p><p class="ql-block"> 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確立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同時,“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內容成為兩大亮點。</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 rgb(237, 35, 8);">NO.5 第五次修正</b></p><p class="ql-block"> 2018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入憲,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內容,修改關于國家主席任職期限方面的規定,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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