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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作《爺爺兒時的游戲》竟歸重慶三峽博物館所有?!

傅顯渝

<p class="ql-block">  由本人創作的系列繪本一一《爺爺兒時的游戲》畫于2016—2018年,全稿共計60幅,歷時整整兩年之久才完成,我為此付出了許多精力和心血,甚至為了專心創作此稿還推掉了許多其他約稿。此作至今已先后在全國動漫、繪本、插圖等大賽中十余次獲獎,并于2022年已由重慶出版社正式出版……。這些都是不少親朋好友及畫友、網友都知道的事實。但現在突然有人告訴你——這部作品的所有權早在五年之前就已經不屬于作者我而屬于他人了,而且他人已將其制成文創產品公開銷售三、四年了……你會相信么?!別說你不信,作為作者我本人不僅不信,而且我還蒙在鼓里毫不知情!……但信不信由你,而這荒唐、滑稽、可笑之事就真實地在我身上發生了!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15px;">《爺爺兒時的游戲》已由重慶出版社正式出版</span></p> <h5><br></h5><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以下為《爺爺兒時的游戲》部分獲獎證書</span></h5> <p class="ql-block">  2022年10月16日,一朋友突然告訴我,他在重慶三峽博物館的文創商店里,看見我創作的《爺爺兒時的游戲》的部分畫幅已被制作成文創商品正在公開銷售。聽后我大吃一驚:我根本就不知道此事呀!難道如此大名鼎鼎的文化單位、國家一級博物館也會干出如此侵權、盜用他人作品的下作之事?!……當時我根本就不相信此事,我甚至懷疑他是否看走了眼。為了探明一究竟,兩天后(2022年10月18日)我半信半疑地專程去了一趟重慶三峽博物館。果不其然,在該單位的文創商店里,只見拙作一一《爺爺兒時的游戲》中的“扳手腕”、“老鷹捉小雞”兩圖已分別被制作成拼圖與冰箱貼正公開擺在柜臺中出售,其中拼圖每件10元、冰箱貼每件28元!而且全都沒有署我的名!</p> <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爺爺兒時的游戲》的部分畫幅已被制作成商品正在重慶三峽博物館的文創商店公開銷售</span></h5> <p class="ql-block">  據現場一女營業員介紹,<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這些東西已銷售三年了,今年(2022年)5月才補了一批貨,目前庫存還有數千件,以前還被做成八音盒銷售過。</span><span style="color:rgb(1, 1, 1);">而且還</span><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賣得很好”</span>(此營業員竟因“說話太多”向我透露了銷售信息,第二天突然就被該單位辭退了!如此害怕他人知道銷售情況,心虛什么呢?!)……。在作者本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作品進行生產、制作、銷售長達三年之久,推算一下銷量至少應該上萬件了。重慶三峽博物館的做法已經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是一種不折不扣的侵權違法行為!為了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我當場悄悄采用了拍照、錄音、錄像的方式收集了相關證據 ,并扮作一普通顧客與該營業員互加了微信。</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5px; color:rgb(237, 35, 8);">以下是我與重慶三峽博物館某營業員的部分微信對話</span></p> <p class="ql-block">  2022年10月20日,我開始主動與重慶三峽博物館聯系,希望能私下協商解決此事,盡量不上法院訴訟。此后連續幾天,我又先后與對方電話聯系數次,但結果很不理想。對方的態度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以下兩點:</p><p class="ql-block"> 第一點,此事談不上“賠償”,最多只能算“補償”。而且按他們后來提供的數據,三年一共僅售出兩百多件,銷售總額共計僅有5000元,再按他們與其他設計師的分成“慣例”3%計算,因此<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只能“補償”150元</span>。搞錯沒有?僅“補償”150元!將我當成是討口要飯的么?!……此條件我根本無法接受,后又經多次交涉,對方最后答復:“<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經我們多次請示領導批準,補償金額最多提高到1000元</span>”。而這區區1000元金額又是什么概念呢?僅僅相當于目前本市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兩天半的工資!本人目前為此事已耗費的精力、時間都不止兩、三天了!如果違法、侵權的成本真的如此之低,《著作權法》還有何權威性、嚴肅性可言?!我提出的賠償金額雖并非天價,但與這數字也相差較遠。</p><p class="ql-block">  第二點,三年前我曾參加過他們主辦的一次創意設計大賽,因當時我曾經在《報名表》中已經承諾“<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參賽作品歸大賽主辦方所有</span>”,因此該作品的知識產權早已不屬于我而屬于他們了,所以他們的生產、銷售完全是合理合法的!</p><p class="ql-block">  當時聽了此種說法,更是讓我感到莫名其妙、大跌眼鏡——原來我辛辛苦苦花了兩年多時間,付出了無數的精力和心血創作的這部作品的著作權早在三年之前就已經不屬于我而已歸他們了!……此時 ,經我反復回憶半天,這才想起本人當年確實參加過一次重慶三峽博物館主辦的一創意大賽,當時也確實曾經填過一張《報名表》。但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此事還得從四年之前說起……。</p><p class="ql-block">  2019年1月,重慶三峽博物館曾經主辦過一次創意設計大賽,為了將參賽者的參賽作品無償地、“合法”地變成他們的產品,大賽主辦者曾挖空心思地預先挖好了兩個“陷阱”,就等著參賽者們“自動”地往下跳:</p> <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以下為當年這次大賽的部分征稿內容</span></h5> <p class="ql-block">  請看第一個“陷阱”。首先,主辦方在網上公布的《征稿啟示》的有關“賽程安排”條款中第5條寫上了“<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大賽組委會將選擇優秀獲獎作品提供打樣,選擇具有市場潛力的作品進行生產。……</span>”的文字。但這個“坑”挖得還不算深,參賽者還能自行爬上來,因為此條款并無要求“<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參賽者放棄獲得報酬</span>”的字句,充其量僅能視為參賽者必須默認主辦方可以將“優秀<span style="color:rgb(1, 1, 1);">獲獎作品進行生產</span>”而已。如果主辦方將此條款中的可以“<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進行生產</span>”就等同于“<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可以不支付報酬</span>”,那只能算是它在一廂情愿、自作多情罷了。當年,我的系列繪本——《爺爺兒時的游戲》也參加了此次大賽的投稿。 </p> <p class="ql-block">  再看第二個“陷阱”。它在《報名表》中又挖好了第二個“陷阱”,而且這“坑”還挖得有點大且深不見底,就等著你往下跳,跳下去就爬不上來!原來在此《報名表》之中,主辦方在不與參賽者平等協商的情況下竟然又悄悄塞進了“私貨”,突然增加了以下如此條款:“<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所有參賽作品歸大賽主辦方所有,主辦方有權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行使著作權:享有對所有參賽作品進行再設計、生產、銷售……等全部權利。……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對作品轉讓、復制、轉載、傳播、摘編、出版、發行、許可使用等;……”“所有參賽作品概不歸還;……</span>”。也就是說,只要你報名參了此大賽,不論你是否獲了獎,此時你的參賽作品的著作權就已經“<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歸大賽主辦方所有</span>”了!請問:如此“無本萬利”、盛氣凌人、霸道不講理的“不平等條款”你見過嗎?!……主辦方可能也有點心虛,所以不敢把此條款寫入《征稿啟示》,而是悄悄塞入《報名表》之中,因為參賽者首先是把注意力放在《征稿啟示》上面。</p> <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以下為當年此次大賽必填的《報名表》上的部分條款</span></h5> <p class="ql-block"> 當時,有的參賽者或者根本就沒有認真、仔細地閱讀《報名表》中的這一條款,就匆匆填表參賽;或者認為此表中這條款已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極大地傷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僅是一個法律上不認可的、無效的、單方面的“格式條款”而已,即便填了也無其合法性,因此根本用不著當真,所以填了也無妨。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所以我也填了此表。</p><p class="ql-block"> 2019年5月,主辦方公布了此大賽的獲獎名單,本人的《爺爺兒時的游戲》也萬分榮幸地獲得了一個“末獎”即優秀獎(優秀獎共50名),獲得獎金為稅前500元。不久,我便將此次參賽經歷完全置于腦后,后來竟然完全淡忘了此事。</p> <h5><font color="#ed2308">拙作被侵權的圖例-1</font></h5> <p class="ql-block">  但令本人萬萬沒想到的是,重慶三峽博物館作為此大賽的主辦方,本市如此大名鼎鼎的一家知名文化單位、國家一級博物館,竟然如此不知法、不懂法(我甚至懷疑該單位的法律顧問是否通讀過一遍《著作權法》沒有),果真就“拿起雞毛當令箭”,將這《報名表》上極不平等的、單方面的、違法無效的“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如獲至寶地當了真!他們以為經過如此一番看似天衣無縫、滴水不漏的“騷操作”就握有了“尚方寶劍”,就可以不付給作者分文“許可使用報酬”將所有參賽作品的“著作權”“合法”地變成了己有,果真就堂而皇之地從中選擇他人作品開始進行批量修改、生產、銷售了!而且既不署名也不通知作者,還讓作者全都蒙在鼓里!如果這次不是一朋友偶然看見后告訴我,也許我這輩子也不會知道拙作竟然已變成了他人的文創產品!按照這一“格式條款”、“霸王條款”之規定,拙作《爺爺兒時的游戲》早已從四年之前就不再歸我所有而屬他人!按此邏輯推理,在這四年之中我曾拿此作品多次參加全國動漫大賽并十余次獲獎,而且已由重慶出版社正式出版,豈不是我已多次侵犯了重慶三峽博物館的版權?!我才該上被告席?!……此時竟嚇得我渾身直冒冷汗!此事豈不有些滑稽、荒唐、可笑么?!而此后果竟然是因本人參加了本市一知名文化單位主辦的一次大賽之后才造成的,你不覺得有些可怕、可悲、可笑么?!究竟還有多少參加此大賽作者的作品也遇到了我這樣的結果呢?!他們現在也還全都蒙在鼓中么?!請問重慶三峽博物館:你作為主辦方,究竟是知法違法呢還是真的不知法?!此種侵權、盜用他人作品的方式與巧取豪奪他人錢財又有何本質的區別?!……</p> <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拙作被侵權的圖例-2</span></h5> <p class="ql-block">  主辦方這種“騷操作”看似做得天衣無縫、滴水不漏,將他人作品“竊”為己有仿佛已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了,但只要用《著作權法》這面“照妖鏡”一對照,就會暴露出其不折不扣的侵權、盜用的實質原形,因而是完全無效的“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因為它明目張膽地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多條有關規定!</p><p class="ql-block"> 作品的轉讓及許可他人使用本應是一件十分嚴肅、重大的事情,必須經過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之上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之后才能完成,豈能讓填《報名表》時悄悄塞進的一條“格式條款”、“霸王條款”的“私貨”所替代?!對此,《著作權法》的第二十六條早已明確規定:</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span></p> <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以上條款見《著作權法》第27頁</span></h5> <p class="ql-block">  又如,《著作權法》第十條已明確規定:</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予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力,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力,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span></p> <h5><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以上條款見《著作權法》第20、21頁</span></h5> <p class="ql-block">  但主辦方又要使用他人作品又偏偏不與作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而僅用一《報名表》上的一“格式條款”、“霸王條款”來“冒名頂替”,非法剝奪了作者在《著作權法》第十條中規定享有的“<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發表、署名、修改……及獲得報酬</span>”的多種權利,已經嚴重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權益!此外,它還違反了《著作權法》的第四、十一、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條之規定。除此之外,它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第470、496、497、500條有關“合同”方面之中的“格式條款”的有關規定,因此完全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非法的、無效的條款!</p> <h5><font color="#ed2308">拙作被侵權的圖例-3</font></h5> <p class="ql-block">  自從發現重慶三峽博物館的違法、侵權事實之后,2022年10月我曾多次主動電話聯系對方,尋求協商解決此事,但對方自恃單位名頭大、牌子硬,因而底氣十足,毫無認錯悔改之誠意,一直強辭奪理地堅持認為四年前《報名表》上那一“格式條款”合法有效,此后就對我不理不睬。后來我又曾先后數次通過微信與對方聯系,但大多沒有收到任何回復。我因此事與重慶三峽博物館交涉近一年,至今仍毫無任何結果!萬般無奈之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已于2023年7月5日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法院也于9月7日正式立案,并定于2023年10月10開庭審理此案。</p> <h5><font color="#ed2308">拙作被侵權的圖例-4</font></h5> <p class="ql-block">  今天,我再次將此事的來龍去脈公布于世,其目的有三:其一,讓世人幫我公斷一下——拙作《爺爺兒時的游戲》的著作權究竟應該屬于誰?!其二,借此案例向某些《著作權法》的法盲們好好普及一下《著作權法》,避免今后再出現類似的可笑、可悲、荒唐之事!其三,鼓勵其他的被侵權作者敢于大膽地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p><p class="ql-block"> 近一年來,為了做到仁至義盡及顧全對方的“臉面”,避免給對方造成負面影響,我一直沒有對外公開侵權單位的大名。但對方給臉不要,迫使我第一次公開了侵權單位一一“重慶三峽博物館”的大名。為此我曾十分糾結:擔心此舉可能會得罪重慶文化界、美術界的某些人,也擔心網暴者會給我扣上“有損重慶聲譽”的大帽。而且很多人會因顧忌其侵權單位大名也不便為我發聲,本市媒體很可能也不敢報道此事,還有人勸我放棄維權“吃個啞巴虧算了”。但面對如此赤裸裸的盜用、侵權行為又毫無悔改誠意的“店大欺客”之霸道態度,試問誰又能做到忍氣吞聲?!本人雖僅為畫壇上一無名之輩,又無任何人脈、關系,但我仍堅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及任何單位不論你名氣多大、牌子多硬,均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其一言一行均必須接受社會的監督和法律的制約,如果違反了法律也必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我就偏不信難道你這一“格式條款”、“霸王條款”還能大得過法律?! </p><p class="ql-block"> 在此,我要向重慶三峽博物館“討一個說法”!讓拙作——《爺爺兒時的游戲》的著作權早日“物歸原主”!</p> <h1> </h1><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span><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20px;">作者簡介</span></p><p class="ql-block"> 傅顯渝 ,重慶市人,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從1979年開始利用業余時間自學連環畫創作。1995年主動下崗離職,成為以繪畫稿酬為生的自由職業者。</p><p class="ql-block"> 曾先后在全國多家出版社、報刊發表、出版連環畫近200部,共計8000余幅。近十余年又涉足少兒卡通畫及漫畫、插圖,至今己發表上萬幅。作品曾入選第五屆中國漫畫大展及第十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全國美展、首屆中國插畫藝術展,并先后200余次獲得全國動漫大賽獎項。</p><p class="ql-block"> 1992年獲得“重慶市自學成才一等獎”。現為重慶漫畫學會理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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