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EPC總承包模式作為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管理模式,是將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一體化實施,具有縮短項目建設周期、提高項目綜合效益、減少工程糾紛等優勢。在我國的大力推行下,EPC總承包模式逐漸成為了工程項目管理的主要模式之一,</p><p class="ql-block">在國際工程項目中主要的建設管理模式有DBB(設計-招標-建造)模式、CM(建設管理)模式、DB(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和EPC(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模式,EPC是英文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縮寫,即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被稱為“交鑰匙”模式(Turnkey),是近幾年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大力推行的一種管理模式, 一般具有投資金額大、技術要求高、管理難度大等特點。</p><p class="ql-block">一、EPC總承包模式特點</p><p class="ql-block">與傳統承包方式相比,EPC總承包商負責整個項目的實施過程,不再以單獨的分包商身份建設項目,有利于整個項目的統籌規劃和資源協同,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工程項目管理各方的優勢,實現工程項目管理的各項目標。</p><p class="ql-block">二、EPC總承包模式現存問題</p><p class="ql-block">EPC模式顯著的效益優勢和未來的發展前景得到了國內外建筑工程領域的關注,不可否認EPC模式在我國近四十年的發展歷程中取得了一定的進展,盡管政府先后發布了許多與EPC模式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指導文件推進,但還是有些項目實行EPC總承包模式未充分發揮它應有的優勢,存在制約EPC模式發展問題種類較多,還存在推行EPC總承包模式的主要制約因素和現存問題</p><p class="ql-block">4.1政府層面</p><p class="ql-block">(1)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p><p class="ql-block">EPC的發展雖處于全面推進階段,但與之匹配的相關法律法規尚待完善,現行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能夠適應于建設項目EPC工程總承包的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管理規范、管理標準等法律規范性文件不足。同時,在金融保障制度、工程保險機制、工程擔保機制、建筑市場信用機制更是存在不完善情況。難以為EPC模式的實踐提供強有力的支撐。</p><p class="ql-block">(2)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相互協調性差</p><p class="ql-block">工程企業按照涉及的專業歸屬不同政府管理部門管理,不同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執行標準存在差異,政府及相關部門之間相互協調性差、政府同一部門下的法律規范欠缺統一規范,并且還有很多自相矛盾之處。</p><p class="ql-block">4.2建設單位層面</p><p class="ql-block">建設單位對EPC模式存在認識誤區</p><p class="ql-block">一部分建設單位對EPC模式的認可度低、操作不規范,認為EPC模式削弱了其對項目的控制權力,受傳統模式的影響,對總承包商具體工作過分干預。另一部分建設單位利用在合同擬定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為減少自身的風險,不加區別、不考慮風險合理分攤地將一切風險納入承包的范圍之內,這些都為項目的成功實施增加了成本、工期、質量、安全等多方面的風險,這都是建設單位對EPC總承包模式存在的一些錯誤認識。</p><p class="ql-block">4.3總承包單位層面</p><p class="ql-block">(1)缺乏復合型管理人才</p><p class="ql-block">我國工程總承包的整體人才建設相對落后,既懂設計,又懂采購與施工以及項目管理的復合型人才較少,對系統了解不夠,往往造成項目風險變大等被動局面。</p><p class="ql-block">(2)工程總承包商存在較大合同風險</p><p class="ql-block">EPC合同簽訂后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商即形成一份合同關系,業主直接管理對象減少,協調的工作量相應減少,但總承包商的履約風險很高,管控和履約風險過于集中,簽訂的合同中對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可變因素或風險分析與預判,總承包單位風險控制意識和處理能力,也加大了項目風險。</p><p class="ql-block">(3)工程總承包商能力欠缺</p><p class="ql-block">在現行的EPC總承包項目中,大多數EPC承包商功能或資質一般比較單一,不具備全部資質,傳統設計、施工單位,在自身專業方面各自都具備較強能力,但從項目整體把控角度來看,都缺乏實施EPC總承包模式的能力,無法做到設計與施工的深度融合,不能發揮EPC總承包模式應有的優勢。</p><p class="ql-block">三、EPC總承包模式推行對策思考</p><p class="ql-block">(1)健全法律法規</p><p class="ql-block">法律法規的完善需要對常見違法行為全面梳理,制定法律條款,為EPC模式正確、規范實施提供法律依據,在推行EPC總承包模式快速發展的同時匯總各個行業領域EPC模式實踐經驗和問題,制定高效、統一、規范的法律法規文件,形成“一行政法規與多部門規章”的格局,對EPC規范性管理文件、工程合同范本、招投標制度等做出規范,實現EPC總承包模式的規范化應用有法可依,有規可循。</p><p class="ql-block">(2)加強合同風險管理</p><p class="ql-block">由于EPC合同模式的特殊性,總承包商管控和履約風險過于集中,風險相對較高,我國的EPC總承包商對合同風險預測和防范意識不足,措施方法不規范,就要求EPC承包商必須擁有精湛的法律知識和方法對合同進行管理,簽署EPC合同時承包商要充分了解業主的意圖,厘清業主和承包商各自的風險,合同中寫明雙方在工程項目中應分別承擔的工作,盡可能減少后期責任不清產出風險后果。</p><p class="ql-block">(3)加強人才培養</p><p class="ql-block">建筑工程企業的核心和關鍵終究是要發揮人的作用,EPC模式在項目設計、采購、施工的各個環節都對人員有著更高要求,所以培養懂設計、懂施工、又懂采購的綜合性、復合型人才至關重要。EPC總承包模式大力推進,法律法規不斷規范,EPC項目數量也與日俱增,未來EPC承包商之間的競爭,很大程度上是高素質人才的競爭,所以,加大EPC項目管理人才的培養力度,重視設計、施工、采購等項目管理人才隊伍的建設,才是提升企業自身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的前提條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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