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湖小舞<br><br>“男女朋友關系怎么證明?”<br><br>近來,陜西西安陽光馨園小區的同居男女們被一紙證明難住了。<br><br>1月29日,網絡上傳出一條令人震驚的消息,西安一家小區要求住戶辦理通行證,并要求男女朋友關系的住戶必須提供相關證明。這下就把小區的同居男女整蒙了,先別說哪里能夠提供“男女朋友關系證明”,你一個物業管得著這事嗎?<br><br>說實話,看到這條消息的一瞬間,就被這樣的荒唐事震撼了,要知道,“非法同居”這個詞語已經退出歷史舞臺20年了,現在居然有人要求同居男女找單位開證明。<br><br>現在,我們出去住酒店,只要出示身份證就可以,從來沒見哪家酒店要求一男一女必須出示結婚證的,更沒有見過哪家酒店要求出示單位證明,從這個角度來說,西安這家物業管得確實有點多了。<br><br>不過,對于年紀大點的人來說,確實也經歷過“男女同房,必須出示結婚證”的年代。據說,即便是在過去,也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一男一女開同一間房要出示結婚證”,但久而久之卻形成了一條不成文的規矩。<br><br>有人專門梳理過,這條“不成文規矩”大約出現在上世紀80年代,有關方面要求酒店“不要出事,尤其不要出丑事”。而在當時,最主要的“丑事”就特指“不正常的男女關系”。生活作風問題,是那時國人最不齒的一種問題。<br><br>酒店在接待客人時要填寫一摞登記表,其中就包括入住人員關系,時間長了為了避免麻煩,有些酒店干脆直接在前臺貼出告知,“男女同房,必須出示結婚證。”<br><br>那時的人們心目中,這也算是天經地義、順理成章,男女同房而居,自然就得是夫妻,證明夫妻最簡單的方式當然是結婚證。<br><br>后來市場經濟越來越深入人心,酒店經營者也開竅了,死腦筋的非要客人出示結婚證,這不等于自擋財路嗎?對這樣的不成文的規矩,也就逐漸放棄了。<br><br>當然,“證明夫妻關系”的要求也與法律有著撇不開的聯系。比如,在1989年12月31日最高法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曾明確規定:“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br><br>到了2001年12月24日,最高法針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指出:今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br><br>從此開始,“同居”前面的“非法”二字被取消。到了2003年12月26日最高法針對《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中,就更加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r><br>這就意味著,“非法同居”這個詞匯徹底退出歷史舞臺,單身男女同居完全成為個人私事,法律不再干預。<br><br>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既然法律沒有對不能出示結婚證的未婚男女外出同住行為作出禁止規定,那么,酒店也就無法強制客人出示證明了。<br><br>在2001年10月,南京一所高校的大學生小顧和女友“十一”小長假去安徽旅游,在當地一家旅店開了一間標間,當晚,幾個聯防隊員沖進房間將正在洗澡的小顧從衛生間里拖出來,稱小顧沒有結婚證與女友開房屬于賣淫嫖娼行為,最后被處以罰款500元。<br><br>此事經媒體報道后曾引發軒然大波,并引發各界對“男女開房必須持結婚證” 的討論。不少律師認為,沒有任何法律對未婚男女外出同住作出約束性規定,在未婚同居與婚前性行為已經漸漸被社會所接受或默認的當下,這種過時規定不僅不合時宜,而且也于法無據,更不能對年輕人形成有效約束。<br><br>畢竟,法律禁止的只是禁止強奸、重婚與性交易這三種行為,未婚男女外出同住并未在禁止之列。因此,未婚男女同住一室、發生婚前性行為,任何人均無權干涉或處理。 <br><br>再回到西安這家物業,要求小區居民和住戶辦理通行證是職責,但要求住在這里的同居男女到單位開證明就過分了,居住人員的關系并不屬于物業管理范疇。<br><br>這家物業在被曝光后也認識到了自身問題,單位證明不要了,但還是要求居住的男女簽署關系承諾書。<br><br>對于西安這家小區的做法,有網友表示“回到20年前了”。<br><br>對此,你怎么看?<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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