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一、文件依據</p><p>1.安徽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內公務活動禁止飲酒規定》(廳〔2016〕46號)</p><p>2.安徽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在全省黨政機關實行執行公務時午間禁止飲酒的規定(皖辦發[2005]9號)</p><p>3.《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皖稅發〔2019〕74號)</p><p><br></p><p>二、主要規定</p><p>1.禁止飲酒的主要內容。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活動外,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準飲酒;工作日午間一律不準飲酒;公務接待一律不得提供煙酒。</p><p>2.適用的人員范圍。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p><p> 3.適用的活動范圍。省內公務活動,包括在本省范圍內由上述所列人員參加的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工作、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p><p><br></p><p>三、注意的幾個問題</p><p>1.公務接待自帶酒是否可以?不可以。根據《省內公務活動禁止飲酒規定》第五條,“本規定所稱一律不準飲酒,是指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酒類或含有酒精的飲料。”因此,公務接待私人自帶酒不可以。</p><p>2.私人接待是否可以飲酒?不可以。根據《省內公務活動禁止飲酒規定》第三條: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活動外,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準飲酒,工作日午間一律不準飲酒。第五條:一律不準飲酒,是指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酒類或含有酒精的飲料。因此,公務活動中禁止飲酒不能僅僅理解為公務接待禁止飲酒,凡是參加公務活動的,不論公務接待還是私人接待,一律不準飲酒。</p><p>3.公務活動晚間是否可以飲酒?不可以。《省內公務活動禁止飲酒規定》所稱的“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準飲酒”,應理解為在整個公務活動期間不得飲酒,而不僅僅指公務接待不上煙酒或者公務活動午間不得飲酒。因此,公務活動不僅午間不準飲酒,晚間也不準飲酒。</p><p><br></p><p>四、責任追究</p><p>1.對個人違反規定的責任追究。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p><p>2.對單位的責任追究。對執行禁酒規定執行不力、屢禁不止,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地區和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追究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紀檢組)的監督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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