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 撰寫公文對結構層次序數有什么規范性要求?</b></p><p> 答:結構層次序數往往見于內容復雜、篇幅較長公文。它的使用是否規范、正確,直接關系到公文的條理是否清楚,外在結構是否合理。關于這一問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作了明確規定:公文中的“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 一 ’,第二層為‘ (一) ’,第三層為‘ 1. ’,第四層為‘ (1) ’ ”。這種結構層次序數標識方法,可以使人清楚地看出一篇公文大的層次及里面所包含的小層次,便于把握公文的脈絡,從而為準確地理解和辦理公文打好基礎。在具體使用時,需要注意把握如下幾點:</p><p> (1)要準確,不要寫錯。實踐中常見的諸如“(一)、”“1、”“(1)、”之類的寫法都是不符合規范的,應分別改為“(一)”、“1.”“(1)”。</p><p> (2)要適度,不要過細。公文中使用的結構層次序數,法規中所規定的四個層次,一般而言即已夠用。因此,應當盡可能地控制在四層以內。實踐中有些公文所使用的諸如“①”、“1)”,甚至“A”“B”、“C”、“D”之類的層次序數均為不妥。公文中使用的結構層次序數過細過多,往往會給人以散亂、零碎之感,顯得很不緊湊。</p><p> (3)要有序,不要越級。公文中的結構層次序數,一定要按照法規中規定的層級順序使用,不能越級套用。但在有些情況下,例如一篇公文的結構層次只有兩層,那么如果第一層使用了“ 一、"第二層結構層次序數既可以使用“(一)”,也可以直接使用"1."。</p><p> (4)要合格,不要旁鶩。公文中使用的結構層次序數,應當采取序數顯示的形式,盡可能地不用諸如“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此其一”、“此其二”、“此其三”之類的結構層次序數表示法。</p><p> (5)要清晰,不要混淆。 序號與標題文字連為一體,使人難以分辨,容易造成誤解。在下列情況下,弊病十分明顯如:一、二類變三類;二、三次反復;三、四大效果;1.2人班子;2.3個高招;3.4個第一。因此,為使公文小標題中的序號使用不失本意又有顯明性,可以使用用小括號括入,或者變換寫法,不要出現上述序號和文字易混淆寫法。</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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