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今年 3 月起,20 多歲的四川青川縣人田某某和 50 多歲的大媽羅某某相識,后兩人確定戀愛關系。</p><p><br></p><p>不過,10 月 25 日,因經濟原因、感情糾紛,田某某駕駛載著羅某某的轎車沖入白龍湖,自己則提前跳車逃生,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車輛落水后,羅某某大聲呼救,田某某心生悔意,將其救上岸。</p><p><br></p><p>11 月 4 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青川縣公安局獲悉,田某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目前已被警方刑拘。<br></p> <p><b>感情糾紛:<br>20 多歲男子駕車沖進白龍湖</b></p><p><b>欲謀殺五旬大媽</b></p> 20 多歲的田某某是青川縣人,平時跑 " 野豬兒 " 為生。今年 3 月,同鄉鎮的 50 多歲大媽羅某某乘坐其車輛,兩人就此相識,并留下了微信。<br><br>隨后的一段時間,田某某和羅某某聯系頻繁,并從相識到后來發生了不正當關系。然而,兩人因為經濟原因、感情糾紛等,多次發生爭吵,這樣的狀況,讓年輕的田某某很不滿,心中產生了殺死羅某某的想法。<br><br>經過謀劃,田某某想到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將羅某某殺害。今年 10 月 25 日,田某某約起羅某某,由田某某駕車,往青川縣營盤鄉柏楊方向行駛,當到達白龍湖邊時,田某某加大了油門,車輛直接沖進白龍湖。而在車輛墜湖之前,田某某自己跳車逃生。 <b>心生悔意<br>救起被害人后被刑事拘留</b> 不過,車輛墜湖后,羅某某大聲呼救,岸上的田某某聽到呼救后,心中起了悔意,于是下水將羅某某救上岸。<br><br>4 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青川縣警方獲悉,10 月 25 日,青川縣公安局沙州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在青川縣營盤鄉柏楊方向處,一輛小車開快了掉河里了,無人員受傷,請處警。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多次撥打報案人電話,但報案人手機為關機狀態,后報案人用營盤鄉二社楊某某的電話與沙州派出所取得聯系,民警迅速趕往現場。<br><br>從現場勘查與走訪調查分析,沙州派出所民警認為該案疑點多,不僅僅是交通事故那么簡單,于是將報案人田某某傳喚至沙州派出所調查。<br><br>經審訊,田某某與羅某某因長期感情糾紛,導致田某某產生殺死羅某某想法。當天,田某某故意將搭乘有羅某某的車輛駛入白龍湖,自己則跳車逃生,計劃制造意外交通事故謀殺羅某某。羅某某落水后從車內大聲呼救,田某某心生悔意,又將落水的羅某某從白龍湖中救上岸脫離危險。<br><br>目前,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b>延伸閱讀:<br><br>六旬男子娶少妻后訂遺囑送房 女方卻因這事喪失部分繼承權</b> 在不少年齡差異大的戀愛中,遺產繼承問題很是常見。<br><br>" 在我們夫妻和睦相處、無離異的情況下,我壽終正寢后,我的泗東新村產權房及動產全歸我妻子所有。不孝子女不得侵占。特立此據。"<br><br>根據這份遺囑,妻子本應獲得房屋所有權,但為何并未如愿?近日,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件,判決手握遺囑卻因不符合遺囑中所稱的 " 妻子 " 身份,陸香蘭根據法定繼承獲得房屋三分之一份額。<br><br>1996 年 10 月,61 歲的何希帶著與前妻所生子女何超、何燕與 34 歲的陸香蘭再婚。婚后兩年后,何希立下上述遺囑一份。婚后第八年,何希與陸香蘭離婚,但是在離婚后半年又重新登記結婚。2019 年 2 月,84 歲的何希由于肺部感染不幸去世。<br><br>何希去世后,陸香蘭認為應該按照何希生前所立遺囑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是何超、何燕卻不這樣認為,經常聯系陸香蘭辦理法定繼承公證。覺得自己生活受到打擾的陸香蘭為繼承房屋全部份額,遂將何超、何燕兄妹二人訴至上海寶山法院。<br><br>陸香蘭認為,縱然原告與被繼承人有曾離婚又復婚的事實,但遺囑真實有效,且遺囑應當按遺囑訂立當時雙方的婚姻狀況來執行。即使認為該遺囑為附條件的遺囑,其亦是附生效條件的遺囑,即被繼承人死亡時雙方符合婚姻存續的條件,自己作為妻子應當按照遺囑取得房屋所有權。如果法院按法定繼承處理,考慮到自己與被繼承人何希共同生活多年,給予了被繼承人主要扶助,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按照法律規定,自己可以多分,被告兄妹二人對老父親未盡扶養義務,這在 " 遺囑 " 中有體現,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庭審中,被告何超、何燕兄妹二人共同辯稱,老父親的遺囑不能作為陸香蘭繼承房屋的依據,且遺囑非真實意思,遺囑是在原告陸香蘭長期鬧騰,被繼承人無奈之下出具的。而且遺囑設定了 " 夫妻和睦相處、無離異的情況下 " 的條件,但是事實上,陸香蘭與老父親在 2004 年辦理了離婚登記,遺囑便不具備生效的條件。<br><br>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同意房屋按 165 萬元處理。且如果法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遺產分割,原告陸香蘭同意繼承房屋或取得房屋折價款,被告兄妹二人主張繼承房屋。<br><br>面對雙方各執一詞的局面,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陸香蘭與被繼承人何希于 2004 年 3 月已離婚,雖然此后又復婚,但復婚時,除子女撫養外,前段婚姻的財產狀態仍舊保持前次離婚后狀態,財產并不發生自動恢復。雙方的配偶關系是重新登記開始,而非間斷后恢復。<br><br>本案遺囑中明確雙方是以保持婚姻關系為前提,那么在解除婚姻后,陸香蘭便喪失了配偶的法律身份,遺囑應當 " 對身份 " 而 " 不對人 ",陸香蘭作為 " 原配偶 " 便無按照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即便后來又復婚。故原告陸香蘭要求按遺囑繼承房屋所有權,法院不予支持。 <p>另外,系爭房產登記在被繼承人何希名下,該房屋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按法定繼承分割處理。考慮到原告陸香蘭的具體情況,可以對其適當多分。<br><br>據此,上海寶山法院判決系爭房屋歸被告何超、何燕兄妹二人所有,二人支付原告陸香蘭房屋折價款 57 萬元。(文中人名均為化名)</p><p><br></p><p><a href="http://www.myzaker.com/article/5dc13f8932ce40c2e600003b/" target="_blank" class="link"><i class="iconfont icon-iconfontlink"> </i>查看原文</a> 原文轉自北晚新視覺綜合、紅星新聞、東方網,著作權歸作者所有<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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