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辦法</h3><h3><br></h3><h3>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履行相應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人員,應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h3><h3> 1.開始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的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成員及其所生子女,且戶口未遷出的;</h3><h3>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正式實施前(1992年4月1日)未辦理領養手續,但已形成實際收養關系且落戶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子女,且戶口未遷出的;</h3><h3> 3.與已經明確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結婚、戶口遷入本村且未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農業戶口人員;</h3><h3> 4.政策性移民落戶的;</h3><h3>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h3><h3>二、下列人員,不應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h3><h3> 1.雖戶口未遷出,但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招錄手續且享受財政供養,具有穩定生活保障的;</h3><h3> 2.回村退養,享受離、退休待遇的;</h3><h3> 3.因上學、投靠親友等需要,遷入本村戶口的“空掛戶”人員及其子女;</h3><h3> 4.采用不正當手段遷入戶口,騙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h3><h3> 5.不能明確認定成員資格,經已明確資格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討論未通過的。</h3><h3>三、關于幾種特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h3><h3> 1.全日制大中專在校生(包括未落實工作單位又繼續深造的碩士、博士),上學其間應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h3><h3> 2.服兵役人員。在服役期間,應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復員、轉業后戶口落回本村自謀職業的,仍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h3><h3> 3.服刑人員。應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h3><h3> 4.出嫁女。為保護婦女權益,未在夫家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須提供夫家所在鎮村組出具的證明),且戶口仍在本村的,應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h3><h3> 5.喪偶、離婚婦女。戶口仍在本村且尚未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應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h3><h3> 6.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員。根據村規民約,并經明確資格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討論通過,決定是否認定其成員資格。 </h3><h3> 四、改革基準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通常認定為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h3><h3> 1.戶藉遷出的;</h3><h3>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h3><h3> 3.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h3><h3> 4.以書面形式自愿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h3><h3><br></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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